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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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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哪些事儿

离婚2014-05-21|人阅读

现代社会,离婚是一件如吃饭般平常的事情,各种奇葩离婚更是数不胜数,上午结婚、下午离婚的事情更是时不时见报端,为此,还衍生出来一个新名词,即"闪离",形容离婚的速度之快。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咨询:我这样的情况能否一次判离?现在就来具体谈谈到底什么样的情形构成离婚要件。在我国,离婚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其他方式均不能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离婚适用于双方自愿达成离婚的一致意思表示,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一般情况下,民政局都会准予离婚并发给离婚证。此文主要谈谈诉讼离婚,诉讼离婚顾名思义,就是去法院起诉离婚,这适用于双方达不成离婚的情形。具体具备哪些要件,法院就会判离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者,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号入座,如果有离婚打算的人,可考虑对方是否存在上述情形,作出初步判断。前述诸多离婚要件,但万变不离其宗,即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断婚姻存续的最根本要件。但夫妻感情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去衡量,如不加以规定,给法院太多的自由衡量权,则有可能使很多该判决离婚的不能被判离,为此我国专门出了相对应的司法解释。即<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其中对感情破裂情形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具体如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如果有以上情形,则基本都会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旦起诉要求离婚,便不得不涉及孩子抚养权由谁取得、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担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事项在其他文章会重点叙述,此处不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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