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交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应仔细辨别受害人提交的交通票据所体现的交通费发生时间时、地点等是否与受害人的就医的时间、地点等相符合,不符合的,对该交通票据的证据关联性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