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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其良律师
张其良律师
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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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

劳动工伤2012-06-14|人阅读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同时,《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认?《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二)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22号)规定,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确认?《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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