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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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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思维品格

其它2013-05-03|人阅读

在法治价值获得普遍认同的社会,法律人是一个令人景仰而耀眼的称谓,他们身上代表着公平与正义,是法治的激情推动者与坚强捍卫者,是守护社会理性的中流砥柱。而法律人满足这种社会期待,凭靠的乃是一种共同的职业思维品格。

思维方式是一个职业区别于其他群体的内在特征和根本标志。法律是经世致用之学问,这决定了法律人应当具备与常人不同的思维方式和品格,这构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精神实体。就某项政策而言,经济学家更关注效率,而法学者更关注公平,就反映出经济人与法律人的思维起点不同,归依也不同。作为知识分子中最具公共情怀的群体,法律人以法律为职业,以正义为追求目标,肩负着建立和培养社会整体性法治思维的使命。因而,法律人的思维不仅关涉自身职业秉性的养成,更与社会法治思维方式的构建息息相关。

具体而言,我以为下面几种思维是法律人所不可缺失的。

客观理性思维——法律人是冷血的动物。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律的运用也是一种理性活动,法学更是以其严密的逻辑推理和理性的分析表述着对正义的不懈追求。这意味着持有法律评判标准的法律人,始终需要保持客观理性的心理状态,在对社会事件进行法眼观潮的时候,不盲目跟风也不妄下断论,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严格按照法律而非道德的标准,客观地认识、鉴别、判断和评价外在事物,清醒冷静地控制自身思想和行为。客观理性的思维,不同于想象力、记忆力、直觉、情感和感觉以及愿望,也不同于信仰依赖对权威、神或人的信任,而是运用逻辑达到认识,通过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去发现真理。为了达致这种客观理性,法律人往往需要享受孤独,以旁观者的姿态,审慎严谨地关注案件原委,明断是非,以便在纷繁复杂的法律与事实关系之间开出一剂治病救人的良方。有的时候,深受这种思维的熏陶,会让法律人看上去更像是一个冷血动物

批判性思维——法律人是战斗的公牛。理性并不意味着保守,而是为了更好的批判。忠于确定化、普遍化的法律是法律人的职业要求,但按照自然公正的理念推动制度革新,创造性地服务于社会进步则是其更高的使命。因此,就每一个影响性个案,如何从中挖掘制度性的社会积弊,如何将个案背后的普遍性病灶呈现出来,如何探寻个案演化的逻辑规律,这些都需要法律人在客观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去用批判的眼光审视、检讨和反思。在每一次社会变革中,法律人都不应缺席,如何按照正义的指引去推动人类事业的进步,当是法律人的神圣职责。为此,法律人应当保持开放的头脑,对各种不义始终保持着批判的激情与斗志,拥有一份怀疑的态度和严谨的思考习惯,敢于大胆怀疑但会小心求证,用一种理性的批判作为武器,战斗在人类进步的阶梯之上。

建设性思维——法律人是智慧的鸵鸟。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法律人更重的社会责任不仅是解释法律并运用到事实上,也不仅是通过理性批判促进社会进步,更在于亲身参与人类正义事业的伟大实践,为改变世界提出建设性方案。这种思维习惯,让法律人如智慧鸵鸟,不仅行动快速、深具力量,而且非常有智慧,能够在大量的一般公正和合法的缝隙中寻找到漏洞,并开出科学有效的方案,以凝固的智慧去裁断各种差别的行为及经常变幻的事件。为此,法律人要有一种不战而屈人之兵全胜策智慧,像传说中断案如神的君主所罗门那样,能够运用把孩子劈成两半的审判智慧,去破解各种纷繁复杂的假象和矛盾。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期,如何以最小的损耗实现最大的改革效益,法律人必须作出建设性的回答。

总之,与所谓的法学家或是法律学者相比,我更喜欢法律人的称谓,她暗合着共同体的职业志愿,凸显出法律知识分子的公共情怀,而不是对自身知识的权威化、垄断化乃至权力化、利益化。而只有养成共同的职业思维习惯,并孕育出一种可贵的思维品质,才能确保法律人在利益诱惑面前不失据,在生活困顿之时不失节,在各种压迫之下不失真,真正成为法治时代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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