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巴晓立律师
巴晓立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代理词

劳动争议2012-04-27|人阅读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上诉人委托,担任其与河北歌舞剧院劳动争议案二审代理人,经过庭前认真调查核实,通过参加法庭调查辩论,就有关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为盼:

一、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应向上诉人支付经济赔偿金;

(一)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考勤表为其伪造,因为九月份是没有31号的,而在被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表中,显示其员工31号全部出勤,明显与常理不符,故其称上诉人连续旷工14天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二)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证据也可以明确证明是被上诉人无故不让上诉人上班,而不是其旷工,结合被上诉人向仲裁委提交的补充答辩意见中明确提到:“我院于200994号解除与何宗逊聘用合同。”可见是被上诉人无故辞退上诉人的事实在先,而后伪造了一系列虚假文件用以掩盖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而又以克扣工资为由,要求上诉人在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通知上签字,上诉人为了要回工资出于无奈加上法律知识的匮乏才签收此通知。

(三)被上诉人提交的解聘通知、处理意见、请示、研究决定等文件前后矛盾,通知中称上诉人口头辞职,其它文件均是以被上诉人违反劳动纪律、旷工等解聘的,而被上诉人没有向法庭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诉人有“关于解除临时工何宗逊聘用合同的请示”中所列各项“罪名”,也未向法庭提交其规章制度证明上诉人违反其规章制度,而一味强调依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而解除与上诉人劳动合同的,即使依据该意见,被上诉人既不能证明上诉人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也无法证明其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该意见中更没有口头辞职一说,所以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我个人认为对于上述事实,一审法院并未查清,盲目采信,违法裁判,严重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

(四)尽管上诉人在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通知上签字,也不能证明其主动辞职及旷工的事实。

首先其签字是出于要回工资的无奈;

其次被上诉人在向仲裁委提交的补充答辩意见中称其200994日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被上诉人在200994日已经将上诉人解聘,更本不会存在上诉人的辞职及旷工。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根本没有更无法提供其200994日解除与上诉人劳动关系的证据,故应该承担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聘用合同书为虚假合同,上诉人也从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故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之规定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

首先一审法院通过调查,查明上诉人是19997月(实为19986月)到被上诉人处工作。那为什么聘用合同书却在200831日才签署?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一个月内与劳动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未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故即使劳动合同书是真实的也不能免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双倍工资的义务。

其次,合同书中甲乙双方签字下面的日期明显为一种得笔迹,即一人填写,应有上诉人填写的日期为什么会被被上诉人填上?

再次,在单位提供的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通知中上诉人的签名与合同书中的签名不用鉴定也能明显看出不是同一人签署。

最后,被上诉人提供的冀歌人劳字[2005]030号通知中载明:“根据剧院规定,比照我院同条件、同职务人员的工资,该同志月工资额为804.5元,而事业单位工资是不断调整的,到2008年,工资不可能也不会还是804.5元,正因为从05年以后被上诉人不按其规定为上诉人上调工资,这也正是上诉人当时拒签劳动合同的理由。

三、上诉人要求支付加班费有理有据,应该支持。

在被上诉人提供的加班表中明确载明了上诉人加班的天数及报酬,但其与法律规定相差甚远,故应该由被上诉人补足差班费。

以上意见谨供法庭参考,谢谢。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巴晓立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