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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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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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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交车被捅伤,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2012-02-22|人阅读

乘坐公交车被捅伤,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前言

这是一个怀着梦想,刚到南宁打工的年青人。在贫富差异扩大化的城市,他唯一能选择的只有廉价的住所及出行服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的正当权益会受到歧视。

2008年6月27日 南宁晚报报道如下:

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每一个恶劣的刑事案件都痛彻我的心扉,尤其当被害人是社会底层人员的时候,他们既缺少金钱又缺少社会应有的关注。我在受理此案时候,心想着尽微薄之力去帮助这些受害者,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前,针对公交公司的一些过失与过错,尽可能为被害人争取一些赔偿,从而可以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在向公交公司要求给予部分医疗赔偿无果的情况下,我决定起诉公交公司。

权利要求书及起诉状:

代理词

法庭辩论

对方律师提出如下观点:

1. 因是小偷造成被害人所受的伤害,而作为第三人的公交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费用;

2. 公交公司司机负责全车人安全,不可能因个人安危而把大多数乘客的安全弃之不理;

3. 如本案公交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则所有与公交公司有关的刑事案件,公交公司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无疑加重了公交公司的运营负担;

我的辩护意见为:

1、被害人上车后刷过IC乘车卡之后,即和公交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应当对车上的乘客承担人身及财产保障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本案行凶的小偷是第一责任人,但是在小偷为被抓获归案之前,公交公司在自身责任范围之内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约30%)。

3、案发时,公交车已到站停车,且车上只有被害人、小偷及司机三方,不存在司机为保卫车上绝大多数乘客生命安全的情况;

4、被害人受伤后,在多次呼救司机不予理睬的情况下,奋力从车窗跳下,而司机则驾车扬长而去,完全不顾乘客人身安危;反而是一个好心的啊婆及时租车送被害人去医院治疗才保住性命。

5、案发后,南宁市刑侦大队以及民间反扒组织代表先后到医院看望,报纸媒体多次报道,群众都在感叹公交公司司机的冷漠,此事社会影响极大

判决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法庭一审判决支持我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唯一只将公交公司赔偿责任降为20%。

民事判决书

后记:

这是我所做的公益诉讼案件,通过此案件,本意想让更多人了解的社会底层人群生活的艰辛;同时希望帮助弱势群体在面对强势公交运输公司的时候,力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法律体现出更多的人文关怀,而不是让弱势群体在遭遇不幸时无可奈何的自认倒霉。

事发2年后,2011年末,南宁市公交公司针对车上失窃情况严重,在每台公交车上安装了摄像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威慑犯罪分子,减少了盗抢,伤害事件的发生。我很欣慰看到公交公司主动为保障乘客财产、人身安全所做的努力,同时深知社会在进步,法律在完善,如何保护弱势群体应当是社会各个阶层都应该关注且法律应该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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