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洲汽车租赁“第一案”
前言:
源洲汽车租赁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以后,一些责任人卷款潜逃、另一些被刑拘。由于此案涉案金额达到2.59个亿,牵涉到2000多辆汽车,造成了众多车主拿不到车,承租人拿不回押金而拒绝交回车辆的局面。(参见http://www.fabao365.com/news/756783.html)
而在此时,我受理了一桩与源洲汽车租赁公司车辆有关的交通肇事侵权案,本来法院由于源洲汽车刑事案件未审结而一直不予受理与源洲汽车租赁公司相关其他案件。但是我们在处理该案中采取适当诉讼策略,最终法院判决源洲汽车租赁公司只属于本案之中的一个事实环节,车主作为出租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
2010年11月4日,被告欧某驾驶刘某的客车在同向路段将正在推行一辆摩托车的高某和黄某撞倒。欧某肇事后没有立即报警处理而是逃离现场并将车辆隐匿。依据当地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欧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另一方面,高某和黄某花费大量金钱到医院治疗,身心都受到巨大伤害,于2010年12月将欧某及车主刘某告上法庭,同时将高某(欧某从高某处借车驾驶,而高某是从源洲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来的车辆)一并起诉,要求他们3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少100,000元(具体按实际再作变更)。
律师分析:
1、源洲汽车租赁公司既然是本案当事人之一,应当申请追加并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但是涉及源洲汽车租赁公司系列案法院一律不予受理,那么法院可能不同意追加其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2、鉴于此,我们退而求其次,尽可能的在法院判决书中认定源洲汽车租赁公司也是涉案当事人之一,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款: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生效判决可作为证据使用,那么依据该生效判决,就能为源洲汽车租赁案打开突破口,进而维护众多车主及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3、因此,照应此诉讼策略我们相应的制定了答辩状,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法院判决:
1、被告刘某的车辆从刘某到高某手中都符合行车安全要求,且车辆不在刘某控制管理中,对本案车辆对他人造成的伤害没有过错,因此刘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源洲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租给高某,虽然高某到期未归还,但是该行为属于双方另外一法律关系,且原告愿意放弃追加源洲汽车租赁公司为被告并放弃其责任,本院予以准许;
3、.,.
附件:判决书
后记:
我们在诉讼过程中,为了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需要灵活运用法律知识,避开一些约束。本案就是合理规避法院规定的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