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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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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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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期到有期徒刑15年的艰辛

刑事辩护2012-02-22|人阅读

从无期到有期徒刑15年的艰辛

前言:

犯罪之人可恨,但是让他们去承担超过法定刑以上的惩罚,对他们并不公平。但是社会上种种的暴力事件却常让人产生一种一定要严惩的心态,以致出现只要重判就人人叫好的局面。谁又曾想过,对个体惩罚的不公正,意味着源头判决的不公正。

案情:

200844,韦某为帮助朋友凌某追索债务,另伙同谢某及阿健共4人,故意伤害被害人罗某,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45,韦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当日23日协助公安抓获凌某。

一审中韦某辩护律师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韦某在犯罪过程中受本案主谋“阿健”指使和指挥;2犯罪后韦某能够主动投案自首;3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韦某依法减轻处罚。但是一审法庭并没有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韦某系受他人指使犯罪的辩护意见及立功情节,做出判决: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韦某拿到一审判决书后,见到判无期徒刑是非常后悔,没想到会判这么重。可怜韦某的老母亲,既痛恨儿子的行为,又为儿子感到不公正找到我求助。

办案过程:

经仔细查阅了案件资料和相关证据,我了解到韦某的确存在立功的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但是一审法院并未采纳的原因究竟为何?

为此我采取了如下措施:

1. 多次会见韦某了解事发经过,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2. 逐环推敲检控机关的证据链,找出证明韦某立功的证明事实;

3. 多次申请调阅并分析检控机关的证据材料,了解案件侦破过程;分析法院不予采纳该立功情节的原因,并做好相应的证据补强工作。

如此基础上,经过考虑拟定呈交二审法院的辩护意见要点如下:

1. 被告韦某进在犯罪过程中确是受人指使;

2. 被告韦某有立功情节。

归纳的完整证据链如下: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于451630分许向公安机关投案,当日23时许,武鸣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凌某家将凌某抓获。

一审判决书第10页被告人韦某供述部分“45日到公安面亲自首并带民警到凌某家里,后民警将凌某抓获”。

被告人韦某第二次讯问笔录记载:“我刚才带你们民警去看凌某的家,后来又打电话骗凌某出来,然后凌某也被抓了。

“我被带回马头派出所不久,发现“阿养”也被带到我隔壁的办公室去问话了”。200892日讯问笔录记载:“ 我报案后,根据民警的安排,我打电话给凌某骗他出来给民警抓他。”

“公安民警就叫我打电话给凌某后我带民警去凌某家,凌某在家门外等我,我先过去跟凌某说话,一会儿公安民警就围过来将凌某抓获,也假装将我抓获”。

结果:

2009916,经广西高院二审终审判决,对我辩护意见中韦某确有立功情节予以采纳,并撤销了一审关于判处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韦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后记:

在深入调查及研究检控证据的基础上,注重细节的归纳与核对,通过对现有证据的再加工,补强了该罪犯立功的完整证据链,从而证明了韦某确有立功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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