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广阔律师
张广阔律师
广东-中山
主办律师

香港调解、仲裁、诉讼之比较

其它2012-10-07|人阅读

香港调解、仲裁、诉讼之比较

一、调解

1、调解的含义:是一种由争议各方以自愿性质,在诉讼以外,通过一位(甚至超过一位)调解员的协助下,就争议事项进行谈判和沟通,以寻求及达到符合各方需求,又为各方所接受的和解方案的另类解决纷争的模式。其中尤以一种斡旋性调解的调解模式,最为广泛地被采用。调解的最终目的是要替调解各方达成和解,和解过程不一定要确切反映争议各方的法律地位,而是要得出一个各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法。

2、调解的优点:迅速解决纠纷,节省争议的时间;容许调解各方限制按时间、金钱、压力计算的调解成本费用,节省诉讼或仲裁的金钱;更大程序的自决权;减少诉讼的风险;在友好的气氛下解决纠纷,维系商业合作伙伴之间的友好关系;经自愿性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各方有较大的自由度及权力定下超出法庭及法例准予的补救方式,亦可超出双方诉讼中所提出的要求,除了更能切身解决纠纷,各方遵守协议的比率甚高。

3、调解的技术:沟通、释义、促进、总结、提问、谈判、积极聆听、换位思考、现实测试、僵局处理。

二、仲裁

选择在香港仲裁的优越之处:

1、香港实行一国两制的管制模式;

2、回归中国后仍保留独有政治、经济体系;

3、香港仲裁受到法律规范,包括《基本法》、《仲裁条例》、《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示范法》、《纽约公约》;

4、香港是亚太区国际仲裁中心,有稳健的法律制度、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双语仲裁员、优越的地理位置、国际认同的仲裁制度、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订定详细构架、超过130个国家成为公约的缔约方、香港作出的国际仲裁裁决可于其他公约成员国执行。

三、诉讼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张广阔律师
您可以咨询张广阔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