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马俊哲律师
马俊哲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问题

合同纠纷2019-04-29|人阅读

婚姻过程中的损害赔偿,不仅有物质损害赔偿,也有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其中《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主要提到的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而其中(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主要是涉及到对人身的损害,不仅有物质损害,更有精神损害。

该条款中,提到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一方面过错方违反了婚姻中的忠实义务、互助义务、互敬义务等,另一方面还存在侵权的行为,更为严重的甚至还有犯罪行为。

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款主要提到的是物质损害赔偿,而且是重大财产的损害赔偿。

虽然法律没有穷尽列举,其他的物质损害赔偿未曾明确,但是笔者认为,主张损害赔偿的可能还有三种情形,比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婚前物质或财产造成损害的,或者夫妻一方对夫妻双方的物质或财产造成损害的,或者是在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物质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对于第一种情形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婚前物质或财产;而对于第二种情形,则是赔偿无过错方自己的那一份额;第三种情况则是主张赔偿约定归一方个人的财产被另一方造成损害的赔偿。

在婚姻生活中,提起损害赔偿的并不多,但是一旦双方提起诉讼,寸土必争的时候,这些损害赔偿往往是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的。为此,笔者对此进行整理和简要的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请求赔偿的权利人、请求人——无过错方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评析:因此,并不一定是由原告方来提起损害赔偿。原告方有过错的时候,被告可以以提起反诉的方式要求损害赔偿;而被告方有过错的时候,原告在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

二、请求赔偿前提——判决或调解离婚

1、《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第三款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评析:依据该条款提前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且一般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但是对于财产约定制的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不以离婚为前提。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评析:对于该部分的损害赔偿,也是以离婚为前提,且一般在离婚时一并提出。

一、过错的情形及认定条件,证据搜集(如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家庭暴力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认定过错的情形进行了列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情形的认定却并不明晰。

为此,《婚姻法解释一》 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而《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评析:从婚姻法的笼统大概,到司法解释的列举的主要是身体方面的暴力,到《反家庭暴力法》中将语言暴力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另外将来是否能将婚内性暴力,冷暴力列入家庭暴力还有待具体明确,以便于更具科学性,可操作性。必要的时候,可以以司法案例的方式进行指导。

虽然法律等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具体证据的固定,法律事实的认定却需要各方来积极努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评析:从以上几条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可以看出,受害人一方面可以通过报警,同时住院治疗等来固定证据,而且相关部门,诸如政府、司法机关、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医疗机构都可以作出干预,做好记录,帮助受害人固定好证据。特别是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都是有力的证据,可以作为要求损害赔偿的依据。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评析:若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则构成重婚罪;若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则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只不过证据搜集有一定困难,一般可通过过错方与受害方的聊天纪录,过错方书写的保证书、悔过书,相关证人,甚至是报警记录来加以固定。

四、请求赔偿的时间点

诉讼离婚案件: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评析:在诉讼离婚案件中,对于原告请求赔偿,必须在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否则就丧失了相应的权利;而作为无过错方的被告,在满足不同意离婚也不再诉讼中提起损害赔偿的,在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否则该项权利也就丧失了。

协议离婚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评析:离婚协议中明确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或超过一年时间的,丧失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对于离婚案件无过错一方,如果要提起损害赔偿,建议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一来避免诉累,二来避免权利丧失。

五、互有过错请求赔偿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互有过错,不论过错大小,均不予支持。

六、损害赔偿请求方式和赔偿内容

1、《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评析: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法院仅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而如果有严重后果的,造成伤残或严重的精神损害的,可以得到经济上的赔偿。

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而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评析:因此,对于损害赔偿的话,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赔偿,司法实践中,该赔偿数额不大,一般在几万元的数额。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见上文条款)

评析:由于该项赔偿,与普通民事侵权赔偿一样,侵害的是共有权人的利益,只不过请求赔偿的时机和前提必须是离婚时,该损害赔偿数额跟经济损失挂钩,所有数额很可能比《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赔偿数额高。

综上,离婚案件的损害赔偿的案例本身不多,相关规定也还很不健全,比如侵权事实的认定较难,损害赔偿的数额较低,且维权常常也有时间限制,时机的要求,所以,如果遇到相关的问题,如果有律师介入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缔约过失责任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构成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基础:诚信原则发展出的先合同义务从事契约缔结之人,是从契约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了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
#合同纠纷
人看过
缔约过失责任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构成
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子女的房产处理思路
笔者近期处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所涉房产是男方婚前财产,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待儿子成年后过户给儿子,后男方反悔要求依据《合同法》之规定,撤销赠与。对此
#合同纠纷
人看过
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子女的房产处理思路
格式条款缔约的规制方法
从体系角度来看,格式条款内容规定在《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法条也直接说明这是一种订立合同的方式,只是相比较于作为一般订立方式的“要约承诺”型,格式条款订
#合同纠纷
人看过
格式条款缔约的规制方法
劳务派遣员工是否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前言提出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在实务中遇到的案例,简要案情如下:A公司属一家劳务派遣企业,拥有大量的客户单位,劳动力资源也较为丰富,但是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
#合同纠纷
人看过
劳务派遣员工是否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解除相关问题的实务探析(三)
九、诉讼中行使合同解除权,该如何应对?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对诉讼发生前、已经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情况,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认定。享有合同解除
#合同纠纷
人看过
合同解除相关问题的实务探析(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