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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志宏律师
骆志宏律师
广东-深圳
主任律师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其他2015-12-15|人阅读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案件情况:

20121225日,原告、被告以《深圳某某某电子公司订货单(代)合同》方式缔结交易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功率电感50000个,交易价格为14000元,货到验收无误月结30天。合同签署后,原告于2013114日向被告交付货物。

但时至今日,被告拒不支付货款。

律师意见:

原告经过多次追讨,仍未收到被告的货款,为了能尽快回款,委托了广东鹏鼎律所的骆志宏律师作为本案的委托代理人,寻求更好的法律帮助。骆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情进行分析,并马上收集有利的证据,有订货单、收货单等物证,足以充分证明被告已收货但逾期未付款的事实。以此,骆律师作出了以下的代理意见:

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诚实、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原告已经如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但是被告并未按照约定结清货款,已经构成了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采纳了原告代理人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某某某电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某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1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215日计至本判决确定应付清款项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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