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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志宏律师
骆志宏律师
广东-深圳
主任律师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

其他2015-12-15|人阅读

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要点:原告与被告于2011817日结婚,于20XXXXX日生育婚生子曹某某。结婚前原告已发现被告脾气不好,但原告因为有了孩子而与被告结婚,结果在原告生完孩子,孩子还没有满月时,被告就开始打孩子,原因是孩子哭。为了被告打孩子的事,原告一而再再而三的同被告讲道理,但是被告就是不听,并认为孩子任性是耍赖皮,就是要打。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均无动于衷,甚至在20121127日因为管教孩子的问题打了原告。原告认为双方在性格上以及对于抚养孩子的观念上差异巨大,现双方已无法沟通,夫妻之间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曹某某由原告抚养;3、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请求及理由要点:1、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2、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有殴打原告,都是在原告先动手的情况下发生的;3、被告之所以打小孩,是为了让小孩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并且被告每次动手,都是轻轻落下,并无对小孩造成伤害;4、原告在对如何抚养小孩存在严重的误区,原告根据所谓的XX学畅销书,经常给小孩吃自己调制的药品,不相信医生,不让小孩在白天晒太阳,不让小孩进行防疫接种,甚至有一次认为小孩手上长疙瘩是因为抱着孩子路过垃圾桶的原因,原告喂养小孩及哄小孩入睡的方法也不正确,让小孩从小养成依赖性,被告认为原告无法给予小孩良好的成长环境,应由被告来抚养小孩;5、原告有暴力倾向,经常一不顺心就打被告,并且原告不珍惜双方的婚姻,亦未为小孩考虑,多次跟被告提出离婚,还在网上对于夫妻双方的问题故意夸大、虚构事实,给被告造成不良影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

1、原告于2010年通过其弟弟介绍与被告认识,随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于2011817日结婚,于XXXXXXX日生育儿子曹某某。

2、双方在生育小孩后,因在如何抚养小孩的观念上存在巨大差异,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于2013年年初搬到其父母家居住,被告于201319日因为小孩的问题与原告家人发生冲突,原告报警处理,之后双方矛盾继续恶化。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

3、在分居后,小孩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的父母帮忙照顾。原告刚到其朋友经营的公司上班,每月底薪1000元,提成另算。被告在深圳XXXX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5500元。双方均主张对小孩的抚养权。

4、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需要处理。

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主张对小孩的抚养权,考虑小孩年龄不足两周岁,且在双方分居后系跟随原告生活,法院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认为小孩归母亲抚养较为恰当。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每周可探视小孩一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黎某某和被告故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曹某某由原告黎某某抚养,被告故某某每月向原告黎某某支付婚生子曹某某的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子曹某某年满18周岁,其中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抚养费由被告故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之后的抚养费由被告故某某于每月15日前支付,被告故某某可每周探视婚生子曹某某一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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