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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雨娟律师
李雨娟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产品缺陷由谁担责?

诉讼2014-06-17|人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第4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消费者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后,往往不清楚这一缺陷究竟是谁造成的,因此就不知道应当向谁请求赔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就作了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这样更好的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产品从生产到使用人手中,要经过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许多环节,消费者有时根本就不知道运输者、仓储者是谁,也不清楚产品缺陷是由谁造成的,为了方便消费者请求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仍然可以先找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造成产品缺陷的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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