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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顺律师
潘顺律师
山东-枣庄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索赔问答(三)

工程建设2012-09-11|人阅读

1、合同变更与工程变更有何不同?对工程价格有何影响?

答:工程变更是指发包人为完成工程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及其实施方式所作的改变,按照《标准合同07版》,工程变更包括改变工作特性、改变工程位置尺寸、改变施工方案和时间、为完成工程追加的附加工作、删除不再实施的工作等。工程变更有以下特征:(1)工程变更的主体是发包人;(2)工程变更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工程功能及顺利完成工程;(3)工程变更的内容是对工程的外观、标准、功能及其实施方式的改变;(4)非承包人过错。

合同变更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工程变更范围以顺利完成工程为限,超过原合同范围为合同变更。合同变更的特征有:(1)合同变更的主体是协商一致的承发包双方;(2)合同变更的目的是为了新增加额外工作或者实质删除原约定工作;(3)合同变更的内容可以是对原合同所有内容的改变,甚至包括主体工程的改变;(4)同样承包人也没有过错。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和发包人经常要求承包人完成各种增加的工作。新增工作可以分为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附加工作是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要实施的新增工作,是对合同工程主体功能的必要补充,是一种工程变更。额外工作是与完成合同工程没有必然关系的新增工作,如果缺少这些工作,原合同工程仍然可以发挥预期效益。额外工作属于合同变更。额外工作是发包人本应重新招标确定新的承包人来实施的,但是发包人为了方便就直接以变更的方式要求原承包人实施,原承包人既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对于额外工作的价款确定,双方应该重新协商确定。但是,如果属于附加工作,即使没有确定价款前,承包人也应该实施。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还经常要求取消一些工作。这种取消工作可以分为一般删除和实质删除。一般删除指发包人为顺利实施工程需要取消少量次要工作,并且不再实施这部分工作。实质删除指在一般删除之外取消大量的或者重要的合同工作。实质删除本质上是部分解除合同,因此,发包人进行实质删除应该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应补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主要是预期利润。

2、工程变更的类型有哪些?工程变更的相关程序如何?

答:包括设计图纸变更、施工方案变更、工作删除、附加工作。其中,设计变更是最主要的类型,施工方案变更是难点。

工程变更指令均须工程师(经过发包人同意)发出。变更单、联系函、会议纪要、图纸还是其他书面形式均可以视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该在收到变更指令和变更意向书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报价书。工程师在收到变更报价文件后14天内确定变更报价,逾期即视为确认承包人变更报价。

3、承包人根据约定的总工期拟定了各单项工程的施工顺序,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求调整施工顺序怎么办?

答:承包人具有组织施工的自主权,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施工顺序,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承包人调整已定施工顺序,构成了工程变更,承包人可以据此主张增减合同价款、延长工期。在接到发包人的指令后,承包人应该请求发包人出具调整各单项工程施工顺序的书面指令,及时按照变更估价程序申请增减合同价款,按照工期索赔程序向发包人要求顺延工期。如果双方未能够就价款和工期达成一致意见,承包人应该注意保留额外费用、工期拖延的相关证据材料。

4、什么叫经济索赔?引起索赔的情形有哪些?

答:经济索赔是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要求发包人补偿由于发包人责任或者风险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主张。经济索赔的情形主要有以下种:甲方原因、工程变更、甲方风险、加速施工、合同解除。

甲方原因是指因为发包人违约或可归责于发包人的原因,具体包括:(1)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条件;(2)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图纸;(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甲供材;(4)发包人拖延支付进度款;(5)发包人图纸资料错误。

甲方风险指并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依约由发包人承担风险的费用,主要包括不利的地质条件,也包括指定分包拖延。

5、发包人指令加速施工,承包人可否提起经济索赔?

答:采取加速措施时,承包人要增加资源投入量,会使得施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形成额外成本支出,包括:采购或者租赁原施工组织设计之外的新施工机械和设备,增加工人人数,增加材料供应量和生活物资供应量;采取加班施工,并且采用奖励制度提高劳动生产率;此外,现场管理费也会相应增加等。所以,发包人指令加速施工,承包人有权提起经济索赔。

但是,如果合同中规定有提前工期奖,若承包人在没有得到正式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就自行采取加速措施进行施工,发包人或工程师会认为这是承包人为了得到工期奖进行加速施工,此时,承包人因为采取加速措施而导致的额外成本增加是不能够向发包人提起经济索赔的。

6、承包人没有按照约定的索赔时间提起经济索赔,是否以后就丧失了索赔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2年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答: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部分约定了提起索赔的期限,并且明确约定逾期未提起索赔,视为索赔没有发生。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约定的索赔时间提起经济索赔,是否以后就丧失了索赔的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双方没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上内容,发包人并没有丧失索赔权利。提起诉讼的时效从工程价款结算之日起计算两年。承包人应该注意保存索赔事项发生的证据和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的证据。哪些证据需要注意保存,见本人在金尊律所网站发表的文章《建设工程纠纷证据略要》。

(注:本文为原创作品,他人转载须经过本人同意。)

作者: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 潘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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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长:建筑工程、征地拆迁、房产纠纷以及与此相关的婚姻继承案件和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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