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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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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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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8日潘顺律师电台热线材料

工程建设2013-03-29|人阅读

是不是先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案件情况?

好的,主持人。案件的情况大致是这样。

某工厂于 2011年4月22日和某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范围为工厂车间土建、水电安装施工,要求2011年4月26日开工,2011年11月30日竣工,工期220天(日历天) 。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进行施工,但在工程主体封顶后(封顶时间为2011年8月15日),工厂的工程款因资金紧张未能按时支付(合同规定封顶后7日内付款,即付款时间为2011年8月22日),工厂答应承包人工程款会马上到位,要求承包人继续施工,但是经过承包人两次书面催要工程款后,依然催要未果,因此承包人于2011年9月1日对工地进行了全面停工,在停工期间承包人也多次及时地向工厂发出了索赔报告。两月后,工厂筹到了工程款并于2011年11月1日支付给承包人,同时书面要求承包人全面开工。承包人在收到工厂的工程款后却给工厂发了一份索赔报告,报告中说工厂应对该停工期间的工期及费用损失进行赔偿,否则不能开工。后经双方多次协商,工厂仅对延误的工期进行了确认,但对费用索赔却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承包人拒绝复工。工程一直拖了一年,一年后承包人向工厂发出《关于补偿工程停工期间损失函件》的律师函,要求工厂给予赔偿这一年零两个多月的工期及费用损失,否则将提起诉讼。交涉未果,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对这起案件是如何判决的?

法院部分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某工厂从2006年8月22日起到付款时间2011年9月1日的工程款本息及其费用损失;对于其后的有关费用及其损失,法院并没有支持。

一起来看相关法律问题

1、建筑工程纠纷案件有什么特点?

建筑工程建设工期长,涉及的金额大,施工过程中还涉及到总承包、分包、转包、挂靠等情况,所以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因为工程款是按照形象进度付款,会出现因为付款发生的各种争议。期间还会因为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产生大量的签证、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所有这些都会对案件处理和法院审理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2、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有什么要求?

厂房、住宅、隧道、地铁、高速公路等都属于建筑工程的范围。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法律对建筑工程有严格的质量要求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安全生产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确保工程质量都有相关规定。

3、本案中,承包人的停工是否有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6条第4款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双方又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合同法》第269条也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此可见,在形象进度款方面,当承包人完成了一个阶段形象进度,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形象阶段的进度款。如果发包人未支付的是进度款,则承包人就享有抗辩权,可以不履行继续施工的义务。因此在本案中工厂在主体完工七日内未支付进度款,承包人以此为据在向工厂发出了书面通知而工厂仍不履行的情况下进行停工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否所有的停工都由工厂来承担呢?回答是否定的,在工厂支付了该笔进度款后,承包人以工厂不同意该期间的损失为由仍然停工是无法律依据的。至于发包人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停工期间的损失应另行处理,如未达一致意见,可采取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但承包人不能以未达成一意见为由拒绝继续施工的要求。

4、承包人所要求的停工期间对工期和费用损失进行补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6条第2款规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当然要按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在本案中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曾多次及时地向工厂递交了书面索赔报告,因此可得知索赔程序是合法的。承包人停工确实是由工厂迟付工程款引起的,工厂给予赔偿也是就应该的。《示范文本》第13条第1款规定: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本案中工厂已对应付进度款之日至已付进度款之日期间的工期进行了确认,因此此段时间的工期可相应顺延是有法律依据的。相应顺延工期;《示范文本》第12条规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此承包人向工厂要求费用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对于该停工期间的费用可采用实际发生损失的方法进行逐项累加计算。

5、由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提供的场地不符合施工条件等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承包人可以索赔哪些损失?

答: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承包人可以索赔的损失通常包括:(1)机器设备闲置费(租金或者损耗);(2)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工资;(3)因停工所额外支出的管理费,如住宿、餐饮等;(4)材料仓储费;(5)停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支付上涨部分的费用;(6)可获得工程价款的利息损失;(7)因防止扩大损失而支出的费用。

6、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因此在本案中该笔进度款利息的计息时间应从应付款之日即2006年8月22日起至已付款之日止,利率按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7、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进行工期索赔的,承包人工期索赔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答:处理程序是:发出工期索赔意向通知---提出索赔报告---谈判协商

1)发出工期索赔意向通知。当发生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事件后,承包人应该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索赔申请。当然,在发出索赔通知书的同时,还需要继续施工,不得影响工程进度。

2)提出索赔报告。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承包人应该积极收集相关的反映索赔事件发生过程中同期纪录文件,如施工日志、日报、会议记录、往来函件等,依据进度计划或者其他资料来确定可以索赔的天数,编写索赔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工程师确认。

3)谈判协商。协商的目的是为了阐明自己的观点,了解对方的立场,争取达成一致的意见。因此,为了能够说服对方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对于承包人来说,应当详细阐明索赔事件与其索赔工期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提出相关的证据材料和合理的工期顺延的计算方法。

8、经济索赔时应该注意保存哪些证据?采集证据时候的注意事项又有哪些?

:经济索赔的证据除了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签订前的其他签约、备忘录、意向性协议、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合同文件及其工程签证之外,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还应该做好同期纪录,同期纪录的内容主要有: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的照片、录像、工程验收纪录、气象资料、施工日志、材料设备采购的发票、领料退料单、工资单和其他有效票据。其他证据还包括:(1)会议纪要,包括标前会议、施工协调会议、施工进度协调会议、施工技术讨论会议等;(2)双方往来函件,包括往来信函、电报、电话记录等;(3)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有关材料调价、人工费提高标准、银行利率调升、新增加有关税收的规定等;(4)材料供应商等第三方提供的相关证明。

采集证据时的注意事项有:(1)每张同期纪录应该有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否则难以成为有利证据。(2)发生索赔事件造成损失时,应该做好现场照片、录像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对特殊情况、特殊施工部位一定要拍摄留存,包括:土方开挖前的现场情况、关键工期节点、隐蔽工程掩盖前的状况、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损坏、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返工照片等。工程照片和录像应该注意保存底片,并最好取得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另外,在照片、录像中出现发包人代表或者工程师的图像可以增强证明力。(3)施工日志应该纪录详细,包括天气、施工人数、设备数量及使用情况、进度、质量、安全、工程中的特殊事件、停水停电时间、工地临时性变动、会议及参加人员、材料设备到场及检查情况、不正确纠正、返工范围、工程损失等情况。(4)会议纪要应该送达各方进行审验签字。(5)往来函件应该注意签收,并且分类存档,邮寄的信函要保存信封。(6)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的传真件、电子邮件缺乏形式上的证明力,施工单位应该及时索取书面确认证据。口头指令、重要电话纪录应该及时整理,并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签字。

9、承包人在设计图纸外增加了部分工程量,但是双方并未就此办理相应的签证,承包人如何索赔?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地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根据该规定,承包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查找与发包人的往来记录、函件、会议纪要、施工组织实施方案、材料供应商等第三方提供的相关证明、知情监理出具的证明等,以证明增加工程量的施工行为经过发包方的同意或者认可;

2)可以提供现场实物等非书面证据或者申请委托造价审定机构实地勘验等方法来确认增加的工程量的总量;

3)增加工程量的工程价款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进行结算,或者委托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如果发包人拒不配合,可以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

10、承包人无相应的资质,虽然工程质量合格,但是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和利息,并且要求承包人赔偿逾期完工损失,承包人该怎么办?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所以,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和利息,承包人可以提起仲裁或者诉讼。但是,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证书,发包人应当知道该情况仍然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从而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依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逾期完工损失,承包人过错比例较大,承担大部分责任,发包人承担小部分责任。

11、承包人没有按照约定的索赔时间提起经济索赔,是否以后就丧失了索赔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2年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答: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部分约定了提起索赔的期限,并且明确约定逾期未提起索赔,视为索赔没有发生。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约定的索赔时间提起经济索赔,是否以后就丧失了索赔的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双方没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上内容,发包人并没有丧失索赔权利。提起诉讼的时效从工程价款结算之日起计算两年。

12、如何看待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每一个组织或者个人都有相应的权利,也有相应的义务。每一个人都应该理性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旦发生纠纷,应该按照法律规定,遵循法治精神,妥善处理有关的利益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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