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购买乙位于金水区的一套三居室,售价为85万元,双方约定由买方甲支付该房屋全部税款。鉴于房价较高,甲便和乙协商,想以避税的方式减少其购房支出:即双方在网签合同时将房价报低至50万元,其中的35万元差价则由甲在网签之前私下付给乙。
由于郑州近最近的房地产市场刚性需求比较大,二手房价格一路飙涨,短短一个月涨了近二十万元。网签后,乙后悔卖房,便把35万元房款还给甲后不再配合甲进行房屋产权过户。
甲一怒之下将乙告上法庭,要求乙履行合同并配合进行过户,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乙的代理律师认为,甲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损害了国家利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因此甲的诉讼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乙的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定双方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无效。
王冰光律师认为,甲妄图通过低报房屋实际成交价格而逃避缴纳税款的义务,即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该行为依法属无效行为。因此,即便乙事后反悔,甲也无法要求乙履行承诺对房屋进行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