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系外地人,大学毕业后留郑工作,妻子也是外地户口且有身孕三个月。其购买房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能将自己的户口迁入。通过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徐女士与出卖方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近两万元的中介费。
后甲得知其购买的房屋因没有在公安局户籍科备案,故无法迁入户口,无奈之下与出卖方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不仅错过了购房时机,还多支出一笔中介费。甲称其买房前向中介公司口头表达过落户的要求,中介公司也口头答复说房屋可以落户。但对甲的该说法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
【律师提示】购买二手房除了对房屋的产权、年代、户型、朝向、价格等因素有一般要求外,买房人还会对房屋有一些特殊的要求,比如要求房屋属于学区房、要求房屋可落户等等。买房人在看房时可能会对房屋出卖方和房产中介方提出过这些特殊要求,但如果在书面合同中没有体现,一旦目的落空,产生纠纷,事后取证将困难重重。
为降低交易风险,王冰光律师建议购房人将对房屋的特殊要求写入书面居间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便事后“有章可循”,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