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职员工第一年也能享受带薪年休假,是真的吗?
文/韦云律师·上海
【案情简介】许某于2014年1月4日入职某卫生洁具(中国)有限公司,担任销售总监一职,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离职申请。办理离职结算时,许某向公司提出,公司未安排他享受2014年的带薪年休假,应向他支付带薪年假工资。此要求被公司拒绝后,许某申请了劳动仲裁。
公司认为,许某在2014年刚入职,且社保缴费记录显示许某在入职前的2013年10月至12月未缴纳社保,可认定为他在此期间未工作,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要求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这一条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许某的社保缴费记录显示许某在入职某卫生洁具(中国)有限公司,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在2014年入职后,应当享受2014年度的带薪年休假,裁决支持许某的请求。
【法律分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此规定明确了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工龄条件。此后,为避免机械的按年度计算连续工作时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将休假条件变更规定为“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这仍未解释清楚怎样才是“连续工作”。《关于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再细化明确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即劳动者只要能证明自己有过“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经历,就有权在此后入职的单位中要求享受带薪年休假。
【律师建议】想确定自己是否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以及确定正确的天数,证据就很重要。社保缴费记录,这是最为劳动者熟知的。此外,人事档案、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综合保险缴费情况查询记录,以及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老年补贴凭证,能证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记录都可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