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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龙辉律师
杨龙辉律师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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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律师法律意见书服务

其它2013-03-20|人阅读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律师法律意见书服务

根据《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投资者以股权出资,应由投资者或被投资企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下方面出具专业意见。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股权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该企业应依法批准设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属于以下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一)股权企业的注册资本未缴足;   (二)股权已被设立质权;   (三)股权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企业章程(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   (五)未按规定参加或未通过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   (六)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股权出资后,被投资企业和股权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企业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其他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在申报股权出资之前剥离相关资产、业务或转让股权。境内外投资者不得以股权出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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