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邓睿律师
邓睿律师
天津-天津
主任律师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仲裁2013-01-08|人阅读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津劳办[2003]449号)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津劳办[2003]44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含视同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 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领取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四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第五条 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做出前,工伤职工仍可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七条 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实际愈合情况做出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停工留薪期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1.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按照税前应发工资还是税后实发工资法律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仲裁
人看过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
#仲裁
人看过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三)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津劳仲[1998]347号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三)的通知》各区(含开发、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县劳动局及有关单位
#仲裁
人看过
天津市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三)的通知》
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津人社局发[2011]80号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
#仲裁
人看过
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
工伤认定
工伤事故责任认定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工伤事故中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在所有的事故责任中,都有一个相同的事实认定环节,这就是责任认定,在医疗事故责任中有医疗事故
#仲裁
人看过
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