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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睿律师
邓睿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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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

仲裁2013-09-02|人阅读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1]80号

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

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监督检查中的职责分工,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

在借鉴有关省市经验做法和听取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 现就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其职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举报、投诉,由劳动监察机构受理查处。

二、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行行政处罚权, 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三、劳动监察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举报、投诉人反映的上述问题,应当按照分工分别受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举报、投诉人提出多种诉求的, 按照职责依法由有管辖权的部门或机构进行查处, 劳动监察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需要到用人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的, 应当联合进行, 避免重复执法检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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