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先看两个例子:
示例1:贵州人A在贵州某地发生交通事故,被北京某地人B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导致死亡或者伤残。
示例2:贵州人A在上海某地发生交通事故,被广西某地人B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导致死亡或者伤残。
我们一问一答来解释:
问:在上面的两个案例中,A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
答:在示例1中,A可以向贵州某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北京某地法院起诉;在示例2中,A可以向上海某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广西某地法院起诉。
问:在上面的案例中,选择不同的管辖法院有何意义?
答:赔偿数额相差甚大。
举例说明,假如例1中A是城镇居民,因事故导致死亡。A的近亲属在2011年8月8日向贵州某地法律起诉,则死亡赔偿金为14142.74ⅹ20= 282854.8(元);向北京某地法院起诉,则死亡赔偿金为29073ⅹ20= 581460(元)。单独死亡赔偿金就相差298605.2元,且其他部分赔偿项目同样适用两地不同的赔偿标准。所以,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例1中向北京法院起诉,例2中向上海法院起诉,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以上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以及因管辖法院不同从而可能导致赔偿数额发生巨大差异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呢?
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交通事故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所以,不仅交通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的法院有权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由哪个法院管辖,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这种选择权是法律明确赋予的,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注: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这些数据的不同,导致了受诉法院不同,赔偿数额不同的结果):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结束语:
索赔有技巧,遇事不要慌。
管辖法院不相同,赔偿数额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