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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晓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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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案

合同纠纷2014-07-22|人阅读

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11年11月,胡某、李某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以总价¥637994元购买位于从化市江埔街某预售商品房。合同除对房产的基本情况、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外,还约定胡某、李某所占房产的份额为“共同共有”。随后,胡某支付房产首付款,以个人名义办理按揭贷款并按期还贷至今。2013年1月,胡某发函通知李某,要求依法撤销对李某共同共有房产的赠与及要求李某办理相关手续。但李某予以拒绝。

律师分析: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胡某委托利晓珍律师代理诉讼。利晓珍律师认为本案房产的出资结构显示整个房产是胡某出资购买。合同关于李某对房产所占份额约定为“共同共有”,实属胡某李某的赠与。根据我国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胡某依法有权任意撤销对胡某共同共有涉案房产的赠与

法院调解书:

经法院主持,胡某、李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将房产的一切权利转让给胡某;胡某一次性补偿李某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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