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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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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
主任律师

劳动者未按照规定申报亲属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劳动工伤2021-01-25|人阅读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2017)粤民申6691号

裁判时间:二〇一七十二月七日

基本案情

XX于2009年1月14日入职XXX公司,离职前任总装一分厂常规工段的工段长,双方确认韦XX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6198.93元/月。双方于2016年1月14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韦XX工作时间实行以年为单位综合计时制,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10元/月,加班工资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发基数。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二、三、四款约定“乙方(即韦XX)必须自觉遵守甲方(即XXX公司)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权根据乙方的表现或行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适当的奖惩和处理。公司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管理、福利管理、薪酬管理、劳动合同管理、责任追究管理、考勤管理等规章制度,所有已颁布并生效的制度均通过MIP、CPC、OA等办公平台予以公示,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阅读甲方的规章制度,如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未对现有制度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同意并完全遵守甲方公布的制度”;第九条第三款约定“乙方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下列情形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2、营私舞弊,侵占公司财产或者收受贿赂、佣金,或者利用工作之便行贿、受贿、擅自向客户索要礼品或财物,影响甲方客户关系或损害甲方声誉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上级的合理工作指派或拒绝听从上级合理的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的……10、在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或信息,不按公司规定进行工作汇报或有不实的工作报告的……13、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14、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XXX公司制定并颁布《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办法》,XXX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12年4月发文决定同意实施前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规定事业部所有员工须执行亲属回避规定,订明相应责任与考核为“对于员工未主动申报的,或符合回避条件未执行岗位调整的,一经举报且情况属实的,视为相关人员徇私舞弊,严重违反人事纪律,以重大违纪对亲属关系相关方解除劳动关系处理”。XXX公司又于2015年3月12日发出《关于开展亲属关系申报及稽查的通知》,要求全体员工申报三代以内直系、旁系亲属、男女朋友、同学关系等,并确认回避原则、责任追究、申报工作安排等事项,责任追究一项订明“对于员工未主动申报的,或符合回避条件未执行岗位调整的,一经举报且情况属实的,视为相关人员徇私舞弊,严重违反人事纪律,以重大违纪对亲属关系相关方解除劳动关系处理”。XXX公司通过在厂区广播方式向所有员工通报前述通知,并要求所有员工及时申报。2016年4月23日,XXX公司就亲属关系申报一事向韦XX进行调查,韦XX在调查笔录中承认其妻子因亲属回避选择离职,但本人本次未申报其与钟子健为姻亲关系,但强调其本人以前曾进行申报。同日,XXX公司发出《关于总一分厂部分班长违反公司规定的处理通报》,认定常规2段工段长韦XX与常规1段2线全检钟子健未按公司要求申报员工亲属关系,XXX公司予单方解除劳动关系。XXX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16年4月22日发文同意XXX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XXX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韦XX自2016年4月23日后未回XXX公司上班。

XX在年休假记录表上签名确认已享受2015年全部年休假,并已领取全额带薪年休假工资。

2016年5月3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韦XX与XXX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纠纷,韦XX请求裁决XX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2983.9元及2014年4月26日至2016年4月24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加班工资8550.2元。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2日终局裁决:1、XXX公司支付2016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38.85元;2、驳回韦XX的其他仲裁请求【详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6)1818号仲裁裁决书】。韦XX不服仲裁裁决,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XX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2983.9元(2009年1月14日至2016年4月25日共计7.5个月);2、XXX公司支付2014年4月26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加班工资8550.2元;3、XXX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双方对原告韦XX入职及离职时间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陈述以及提供证据,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XXX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XXX公司应否支付韦XX2014年4月26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

针对争议焦点1,XXX公司单方解除其与韦XX之间劳动合同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办法》由XXX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并经XXX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施行,前述管理办法订明XXX公司员工申报亲属关系、执行回避及责任追究等。本院认为,前述管理办法订明事项属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范围,未对劳动者享有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择业自主权等权益造成损害,故XXX公司有权施行前述管理办法。韦XX称对《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办法》及《关于开展亲属关系申报及稽查的通知》等规章制度不知情,但劳动合同及调查笔录证实韦XX知晓前述规章制度,故本院对韦XX的有关说法不予认可。韦XX与姻亲钟子健同时任职XXX公司总一分厂,但韦XX未按亲属回避管理办法申报,XXX公司再次重申全体员工须按《关于开展亲属关系申报及稽查的通知》要求申报后仍拒不执行,因此,韦XX上述行为即便非恶意所为,亦可认定为重大过失,上述行为显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关于开展亲属关系申报及稽查的通知》、《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办法》订明未申报亲属关系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故XXX公司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须向韦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针对争议焦点2,韦XX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劳动仲裁,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故韦XX关于2014年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本院依法予以驳回。韦XX2009年1月入职、2016年4月23日离职,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韦XX于2015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2016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天(2016年1月1日至4月23日共计114天,114天÷365天/年×5天/年=1.56天,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XXX公司安排韦XX2015年带薪年休假并支付其相应薪资,故XXX公司无须再向韦XX支付2015年带薪年休假工资。XXX公司未安排韦XX2016年带薪年休假,依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XXX公司应按韦XX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10元为标准,支付韦XX2016年带薪年休假工资。XXX公司自2016年1月起计发韦XX2016年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10元,故XXX公司仅须按其每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计付其带薪年休假工资,即韦XX上述期间应得带薪年休假工资为138.85元(1510元/月÷21.75天/月×1天×20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XXX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韦XX2016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38.85元;

二、驳回原告韦XX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请求

上诉人韦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XXX公司向韦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2983.9元。事实和理由如下:一、韦XX与相对人之间并非亲属关系,其二人在职务上并非上下隶属关系,分属不同车间、从事不同的工作内容,也不存在职务交叉,不符合回避条件。二、韦XX没有违反规章制度,也没有证据证明韦XX为申报关系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本次没有申报,系XXX公司自身管理制度不到位所致。韦XX未刻意隐瞒与相对人关系,且之前早有申报,此次未申报不存在主管恶意或者重大过失。XXX公司发布的关于开展亲属关系申报及稽查的通知,但未明确申报具体程序和相关流程,在处罚前,韦XX没有接到任何上级或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到韦XX工作场所发放申报表格并组织申报活动。XXX公司重复申报同一事项是滥用用工权,XXX公司没有实质性安排具体申报工作。三、退一步来说,韦XX没有申报“亲属关系”存在过失,也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仅为一般过失,不符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应当由规章制度或用人单位自由裁量,应当按照一般常理进行评判。韦XX已经申报的情况下,未有新情况再次申报实属没有必要,未进行申报也未给XXX公司带来任何实质性损失。XXX公司的证据远远不能达到证明韦XX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明标准。四、《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办法》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未向劳动者公示,不具有合法性,错漏百出,通过时间及审核日期、主体均存在巨大出入,该办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经审查,XXX公司提供的《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办法》制定程序合法,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XXX公司提交的调查笔录、《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办法》及《关于开展亲属关系申报及稽查的通知》等证据显示韦XX作为XXX公司的员工,在清楚上述管理办法及通知的情形下,未按照该管理办法及通知申报亲属关系,违反了XXX公司的规章制度,XXX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上诉人韦XX称其与相对人不存在亲属关系及已经申报过亲属关系,均无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韦XX上诉称XXX公司未通知其申报、即使未申报也仅是一般过失,与其确认的清楚《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办法》制度内容的事实不符,韦XX作为XXX公司的员工应当遵守XXX公司的上述规章制度,故本院对其所持上述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韦XX称《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办法》制定不合法,并无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且其申请本院调查相关工会成立时间、印章备案时间,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的范围,故本院对韦XX所持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韦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韦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再审申请

XX申请再审称,1、《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办法》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是无效条款。二审判决认定XXX公司辞退韦XX合法,适用法律错误;2、韦XX并没有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韦XX即便没有申报“亲属关系”存在过失,也仅为一般性过失,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符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3、《亲属回避管理办法》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未向劳动者公示,制定、发布时间错漏,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审法院对于韦XX申请调取公章备案,一审不予调取是错误的等等。综上,韦XX主张一、二审判决错误,请求予以再审。

再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韦XX再审申请理由及XXX公司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XXX公司解除韦XX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关于《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办法》是否存在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问题。查《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办法》,XXX公司系基于规范人事管理,杜绝因裙带关系引起的不良影响,对特定关系的人员要求岗位回避,实行岗位调整。从上述内容看,XXX公司对于符合回避条件的员工仅作岗位调整,并不影响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韦XX再审申请称《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办法》剥夺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属无效条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XXX公司制定并颁布《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办法》,XXX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12年4月发文决定同意实施前述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XXX公司发出《关于开展亲属关系申报及稽查的通知》,并通过在厂区广播方式向所有员工通报前述通知,并要求所有员工及时申报。2016年4月23日,XXX公司就亲属关系申报一事向韦XX进行调查,韦XX在调查笔录中承认其妻子因亲属回避选择离职。一、二审判决根据上述事实,认定《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办法》已经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并无不当。韦XX主张XXX公司工会委员会倒签日期,未向劳动者公示等,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且与上述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一、二审判决认为《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办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用工自主权范围,制定程序合法,并以此为依据对案件进行处理,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不当。至于韦XX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等,均属于二审的焦点问题,二审判决已做详细的分析论述,并无不当,韦XX再审申请的理由与上诉理由一致,无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韦XX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不再赘述。一审判决结合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XXX公司解除韦XX劳动合同合法,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韦XX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韦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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