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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表决权与股东会表决权的适配

公司法2013-08-28|人阅读

董事会总人数越多,每一位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比例越小,表决权越分散;随着董事会总人数的递增,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的董事名额都在依次增多,但非控股股东的人数比例在提高;控股股东在董事会中对一般事项的表决权比例递减;董事会表决权的比例与出资比例越接近。反之,董事会总人数越少,则上述情形朝相反的方向发展。据此,股东在委派董事人数时,应结合出资比例,争取董事表决权达到或超过出资比例,避免表决权受到人数的限制而缩小甚至不能委派董事。如无法实现上述目标,则可以选择调整董事会总人数或降低出资比例来达到权利义务的平衡。

1)出资51%以上的控股股东选择三人董事会时表决权最大。在此情况下,控股股东委派二位董事加入董事会,取得的表决权为67%,不仅超过半数,而且达到了三分之二,大大高于其51%的出资比例。该股东不仅可以决定一般事项,而且可以决定重大事项。而出资49%的股东则只能委派一名董事,其在董事会中的表决权下降至33%

2)无论董事会总人数是多少,出资比例在51%以上的股东均可以委派超过半数的董事,就一般事项的议案获得过半数的表决权。但就特别事项而言,由于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董事同意,因此,除了三人董事会以外,在其他五、七、九、十一、十三人董事会中,控股股东必须将其出资比例提到67%以上,方可获得绝对多数的表决权;其在51%67%之间的出资对于取得通过特别事项的表决权并无意义,在此情况下,该控股股东可考虑适当降低出资比例,以节约出资成本。

3)非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增加董事会总人数的方式,争取在董事会中委派董事、发表意见和对重大事项加以否决的权利。董事会总人数越多,非控股股东委派至董事会中的人数相应增多,所代表的表决权比例也有所增加。有的小股东就能够独立地委派董事参加董事会。特别重要的是,中小股东通过委派董事或董事人数的增加,可以在董事会中较为充分地发表对公司经营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控股股东全面地认识公司的经营状况,促使董事会作出科学的决策。当控股股东的出资比例在51%67%之间时,除了董事会人数为三人的情形外,无论董事会总人数是多少,非控股股东委派的董事均可以联合起来,就控股股东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行使否决权,使议案无法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获得通过。非控股股东如果在董事会总人数的选择上未能实现目标,则可考虑下调出资额,以降低出资成本,减少出资风险。

4)非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调整出资比例,在董事会占据一席之地并成为大股东的董事在表决时争取的对象。在大股东出资比例确定的前提下,中小股东需权衡其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出资比例,通过适当提高出资比例,争取拥有委派董事的权利,以扩大其在公司董事会中的影响,并成为大股东的董事在通过议案时为达到多数所争取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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