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对于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害,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都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
(2)对于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害,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表明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按照“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执行。如果是机动车之间或者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向引起事故的第三人索赔,或者按公平原则补偿损失。
法律空白: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些地方法规的规定,但是也有的地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交强险限额以外,无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赔偿不超过10%”的规定执行的情况。我们认为,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这种情形属于免赔事由,所以,保险公司仍然应在限额之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