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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军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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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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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分析

婚姻家庭2014-07-02|人阅读

近期,被捧为内地第一部律政大局的《金牌律师》正在上映。其中有个桥段,苏东律师,在庭上突然指出,对方掩藏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认为这涉及重大事实。必须要求被告作证。此时,背景音乐凝重,法官惊愕。似乎,这个被隐藏的忠诚协议,会成为程咬金,打破正常庭审。但戏剧终归是戏剧,倘若发生实际庭审中,法官的表情估计不是惊愕,而是瞪眼横眉。

玩笑归玩笑,剧中提到的忠诚协议也确实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有些当事人根据忠诚协议的内容获得支持,而有的却恰恰相反。为何同是忠诚协议会引起截然不同的效果。

夫妻忠诚协议,不是一种法律用语。而是民间的一种叫法。简单下个定义: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约定的,两人要对家庭、配偶、子女等有道德感和责任感,同时规定违背约定时承担支付赔偿金或财务等责任。

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法院和学界,也都存在两种观点。

一、无效说

1、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及其履行和制裁都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而不是法律问题。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但该条规定只是一个宣言和一种法律价值取向。

2、忠诚协议设定限制了人身权利。而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和人身权法定原则,忠诚协议限制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3、婚姻效力的确定不是依据契约,而是一种行政确认。因为对该行为不能约定违约金。

二、有效说

1、婚姻法是私法,应当贯彻私法自治原则,法不禁止即自由。既然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禁止夫妻就忠诚问题进行约定,那么当事人做出的基于平等真实意愿又未损害他人利益忠诚协议属于契约应该是有效的。

2、忠诚协议是种契约,就是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自愿增设了关于身份关系的违约责任条款,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小编则倾向有效说。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私法领域的约定。是两个适格成年人在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下,对双方行为的约束。这个约束,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就应该是有效的,受到法律保护。而且夫妻之间的忠诚也是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法不禁止即自由。我们应该尊重这种约定。

而且目前法院在判决上也对夫妻忠诚协议有了一定的认可。一份比较合理的忠诚协议,是可以维护守约方的权利的。而“合理”,主要是指,忠诚协议不能限制双方离婚自由,人身行动自由,对财产约定的内容不要虚高,要根据客观情况。另外不要轻易用“净身出户”来表达含义,而是要对现有财产有个明确的约定。

小编摘录(2013)长民初字第01184号一份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供参考。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因婚前缺乏充分相互了解,婚后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导致夫妻之间相互信任缺失,夫妻相互忠诚成为双方日常关注的焦点。2012127日,原告与他人夜晚进入咸阳压缩机厂家属楼事件,是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对此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对被告提供的夫妻2009214日约定的“忠诚协议”,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原告与他人发生男女关系,但结合本案情况,足以认定原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交往,原、被告离婚,原告存在重大过错。故在财产分割时,考虑原、被告“忠诚协议”的约定,结合本案情况,应将夫妻共同财产中房、车分配给被告,由被告负责偿还夫妻共同购房贷款,并付给原告房(含装修费)、车价款30%的折价款,其余动产酌情分配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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