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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军律师
张继军律师
河北-廊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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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家迁往小城镇,村里的承包地被征收后,是否还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合同纠纷2015-12-09|人阅读

举家迁往小城镇,村里的承包地被征收后,是否还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市民李先生:我在某村有5亩承包地,承包期从1999年至2029年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10年,全家搬到镇上居住,户口随迁到镇上变更为非农业。2014年5月,全家户口迁回村里,但户籍性质仍为非农业。村里的地自己种一部分,交给别人种一部分。2014年7月,村里80亩土地被征收,我的承包地在征收之列。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村集体认为我已经是非农户口,拒绝分配给我土地补偿款。请问律师:我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吗?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你们迁往小城镇而非设区的市,因此承包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你们具有本村村民资格,因此,有权得到土地补偿款。

在户籍制度改革的当下,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区别已成为改革方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切实保障农村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镇落户条件。因此,即使农民进城镇落户,现阶段也应保障农民集体财产收益的分配权。因此你可以主张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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