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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广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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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书-废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2015-05-21|人阅读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 ,汉族, 日出生,住XXX省XXX县XXX镇。

被申请人X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人代表人:张斌 职务:局长

地址:XXX省张家口市XXX区东土关街四号楼

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的“废止编号为张JC2005013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事实 与 理 由:

2012年4月28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作出了《关于废止对XXX县XXX镇屈家庄村村民XXX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告》,其中写明:“经XXX县住建局局务会研究决定,自2012年4月18日起,废止编号为张JC2005013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该决定内容、作出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涉案行政许可行为不属于无效行政许可。

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所占土地为集体土地,属于临时占地,不符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法定条件,此行政许可行为为无效。此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了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相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是否属于无效行政行为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无效行政许可作为无效行政行为的一种,在上述情形下,才属于无效行政许可。

本案中,XXX县住建局20057月给申请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主体、内容、程序、形式等方面并没有无效的情形。现申请人根据该许可证建设房屋并已经合法使用7年之久,被申请人却突然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并认定此行政许可属于无效行政许可。此认定严重违反行政行为的公示公信力,也是严重错误的,依法应予撤销。

二、被申请人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的许可证是20057月取得的。被申请人却以200811日才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来要求申请人,明显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再者,被申请人一方面认定申请人所占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另一方面却认为其违反《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自相矛盾的认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被申请人违背了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的许可证是依法取得的,所建房屋是基于此许可证。是证明该房屋建设经过合法批准的凭证。但是,在申请人已经建房并使用7年之后,面临拆迁,政府不依法进行合法合理补偿,却不顾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利用此种违反行政许可基本原则的手段逼迫申请人搬迁,实在有违基本的行政原则。

四、被申请人对该许可证的废止程序违法。

行政许可法47条规定了行政许可如果与申请人及他人之间存在重大利益关系,应告知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提出的,应依法听证。对于行政机关废止相关的行政许可,也必须告知利害关系人的听证权。但本案中,被申请人单方废止该行政许可,没有告知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也没有经过合法的听证程序,属于行政程序的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的“废止编号为张JC2005013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决定严重违法,应予以撤销。望贵单位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

此致

X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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