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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制度探究

刑事辩护2012-09-03|人阅读

刑事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制度探究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也在推进。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刑事被追诉人的财产权保护是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本文拟从现阶段我国被追诉人财产权的状况,对刑事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制度作了探究。

关键词:刑事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制度

一、保护刑事被追诉人财产权是公民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

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国家承担着在行政、司法、立法等各个领域和方面保障公民权利的神圣职责。由于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他们所处的位置是处于被国家追诉的位置,国家追诉机关可以对被追诉人采取强制侦查手段直至限制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本质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条文中明确提到了公民的“财产权利”。

对于一个人来说,生命权是他生存的最根本的基础,但是对一个生存着的人来说,如果缺失财产权,就是说,他缺乏了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因此,对刑事被追诉人的财产权进行保护,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需要。

二、刑事被追诉人财产权的救济制度分析

刑事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的具体内容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被追诉人哪些财产权利, 只有当这些法定财产权受到侵犯后, 被追诉人才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体现国家意志的财产权救济。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200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次修正案明确指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与宪法所确立的公民财产权明确的条文相比较,作为保障宪法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对公民财产权尚未提供有效的保障。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追诉人财产受到搜查、扣押、查封和冻结时, 其享有被告知的理由等相关权利, 因此,当刑事被追诉人财产受到强制处分时, 由于知情权的严重缺失,被追诉人难以通过法律渠道获得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一)应建立第三方的、中立的救济机构

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认为, 对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比宣示人的权利更为重要和实在。只有具备有效的救济方法, 法律之下的权利才能得到尊重。司法救济权是指公民在认为自己的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面临刑事指控时,享有的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予以公正审理、作出公正裁判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目前只是对追诉机关处分被追诉人的财产作了一些原则性的义务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比较含糊,缺乏中立的救济裁判机关,即使追诉机关或人员违反法律所明确的义务性的规定,被追诉人也往往也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有效的救济制度仍处于合法维权途径的空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第2 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可以看到,如果有一个第三方的、具体的司法救济机构,刑事被追诉人就可以改变使用现在使用的申诉,或者是进行上访的方式,而是找到第三方的中立的机构来为他赢得财产权的合理途径。

(二)建立赋有诉讼形态的国家赔偿救济机制

建立刑事被诉讼人的救济制度,是人权救济的现实需求。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与国家追诉机关相比,被追诉人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权利易受侵犯。因此,救济制度不仅仅是对于被害人来说的,被追诉人同样具有基本的人权,因此,在《国家赔偿法》的背景下,还有必要对我国的国家赔偿程序予以改革和完善,建立诉讼形态的国家赔偿救济机制,即被追诉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能参加的机制,公开开庭审理的赔偿程序。因为建立赋有诉讼形态的国家赔偿救济机制,是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必然需求,是现代法治社会所倡导的人权保障的原则,也是让社会长治久安的必要条件,因此,法治建设中建立一个公平的协调利益双方的国家赔偿救济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

(二)开拓一些完善刑事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的方式

对于被非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被追诉人财产来说, 财产保护令可能会是一种及时而有效的救济机制,保护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财产保护令, 主要是指刑事诉讼中对被追诉人财产的非法扣押、查封、冻结等强制处分, 被追诉人及其有关公民有权请求法院签发命令扣押、查封、冻结他人财产者在法定期限内将被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解交法庭审查其理由的令状。因此, 有必要加大研究,增设比如财产保护令在内的救济方式,进一步保障被追诉人的财产权。

三 结语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追诉人财产权受到国家权力不法侵犯后,既难以获得任何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也难以得到法律裁决机构的支持,那么, 法律赋予被追诉人的财产权利就成了一纸空文,因此,随着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完善刑事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制度势必会显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卞建林,田心则.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科学构建论纲[J];北方法学;200901

[2]张开俊,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与人权保护机能辨思[J];皖西学院学报;200601

[3]姚国建,论宪政背景下的公民财产权刑法保护制度[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02

[4] 唐永禅,杨帆. 论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02

[5]李建明,权利保障:现代刑事诉讼法制的追求──兼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强化[J;江苏社会科学;199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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