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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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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日期写错 他没能拿到双倍工资的赔偿

劳动争议2012-12-03|人阅读

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应该怎么写?是写进单位的时间,还是写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赵先生打的这场官司,或许能给你点启发。 赵先生今年31岁,是永川某职业学院聘用的电工。 2009年9月1日,赵先生受一家物管公司的委托,去永川这家职业学院担任电工。当时,他是与物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约为 2009年9月1日至 2012年12月31日,每月的基本工资是1000元,转正后1550元。 2010年12月2日,赵先生在学校工作1年多后,学校以违反学校纪律,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他辞退了,他也与物管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1年2月1日,赵先生以个人身份又应聘至这个学校担任水电工,但入职时没有和学校签劳动合同。 今年1月20日,学校通知赵先生,到学校去补签劳动合同。当天,赵先生赶到学校,与学校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 2011年2月1日至 2012年1月31日。 赵先生说,合同签订时间原本应该是 2012年1月20日。“当时学校告诉我,日期应该写入职时间。也没说什么理由,让我签字就行。”赵先生说,“起初我不答应,但学校随后威胁我让我签字,我才签字。” 到了 1月31日,赵先生接到学校通知,因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了,不再让他在学校继续担任水电工。赵先生有些想不通,单位为什么让他补签劳动合同后,又辞退他?“学校这么做,明显在规避法律风险。”昨天,赵先生的代理律师说。 事后赵先生向永川劳动仲裁委提出了申请,但是被劳动仲裁委驳回。 随后,他将学校告上了法院,要求学校支付 2011年2月1日至 2012年1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赵先生说,他担任学校的水电工,每月工资约1500元,学校有11个月没有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赔偿他11个月的双倍工资,共计33000元。“学校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12000元。”赵先生要求学校赔偿45000元。 但庭审时,学校拿出了一份劳动合同,是赵先生亲自签订的,时间为 2011年2月1日至 2012年1月31日,签订的日期也为 2011年2月1日,是双方自愿签订的。 赵先生的代理律师说,这份合同是今年才补签的,是学校胁迫原告将签订日期写成 2011年2月1日,而实际的签订时间为 2012年1月20日。为此,赵先生将劳动合同送去做了司法鉴定,但随后又撤销鉴定。 在法庭上,赵先生没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这份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胁迫或者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 最后,双方通过法院的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 法官释法:“补签”“倒签”区别很大 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在用工1年或者2年后,才补签劳动合同的案例。那么,签订日期是否决定了不一样的法律后果?什么情况下,补签的劳动合同才能获得双倍赔偿? 昨天,永川区人民法院汪法官为我们分析了这个案例。 汪法官说,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为“补签”,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另一种为“倒签”,正如赵先生的情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汪法官说,倒签的劳动合同,很容易使劳动者拿不到用人单位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举证难的问题。“虽然赵先生将劳动合同拿去鉴定,即便鉴定出来的结果为 2012年1月20日,但他还需举证自己签订这份劳动合同时,是在重大误解或者受胁迫等情况下签订的。”“如果倒签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法官说。 汪法官提醒:因此,劳动者在补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要正确理解“倒签”与“补签”的差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时,只有将签订日期写明为签合同的日期,才能定为“补签”,才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2012年08月30日 重庆时报 记者 邓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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