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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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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
主办律师

约定房产份额还可以撤销吗?

离婚2020-03-27|人阅读

基本案情

小陈和小许20128月自行相识恋爱,2014915日登记结婚,201626日生育一子名x小陈小许婚初感情尚可,之后因生活琐事产生摩擦。2016616日,小陈小许签署婚内协议一份,约定双方现为合法夫妻,都愿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婚内所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小陈小许双方名下登记显示的产权为共同共有,小陈享有该房屋的处置权和优先居住权及所有权,对于房屋产权,现约定为小许享有33%的份额和小陈享有67%的份额,对于任何情况下的房屋处置纠纷,小许同意由小陈行使处置权和优先居住权及所有权,由小陈支付小许份内的房屋净购价值(房屋购买成本扣除剩余款额)并承担剩余贷款债务,转化该房屋产权为小陈个人财产,非共同财产201832日,小陈要求离婚,小许同意离婚但是认为双方之前对房产所约定的份额属于赠与,所以要求对婚内所购的房产应该以各占50%的份额进行分割,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争议焦点

小许主张按50%的份额进行分割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观点

本律师认为小许主张按50%的份额进行分割并无法律依据,小许与小陈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之前,所购婚内房产属于共同共有的状态。所谓共同共有,是指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共同生活、共同劳动而产生,如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所以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于共同共有的婚内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采取各占50%的分割方式,但是这一分割方式并非对于共同共有法律属性的改变,否则就就属于按份共同了。按份共有是指对同一所有权作量上分割的共有形态,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所以小许把离婚时对财产的平均分割形式错误的理解成为财产的各按50%按份共有是错误的。更何况2016616日,小陈小许签署婚内协议一份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其他促使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所以婚内协议应属合法有效,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该协议的约定。如果本案换做另一种形式,小陈小许在婚内所购房产时就按各占50%的份额按份共同共有房屋,且房屋登记按份共有之后,小陈小许签署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为小许享有33%的份额和小陈享有67%的份额只要房屋的份额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小许要求撤销赠与,只要没有经过公证的改协议,本律师认为还是可以撤销赠与,要求按照各占50%的份额进行分割房产。所以,做任何重要的决定之前,最好熟悉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对相应问题理解不是太透彻,建议向专业人士的请教,会降低风险。如果你有任何疑问,也可以加我们的微信或拨打我们的电话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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