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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吗?

商法2020-03-30|人阅读
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吗?

现在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家用轿车日益普及了,有些车主为了充分发挥车的效用,就把自己的车挂在一些个网约车平台上,抽空揽客拉生意,但这样做一旦出了安全事故,要赔偿别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往往不同意赔偿,此前法院的判决不一,有的判决赔偿,有的判决不赔,但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登载的一则较新的公报案例,似乎以后倾向于不予赔偿商业三者险了。

案情摘要

2015728日下午,被告张通过打车软件接到网约车订单一份,张某及时驾车接到并搭载网约车乘客,行驶到一个路口右转弯过程中,与程某骑的自行车相撞,致程受伤、车辆损坏。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以无法查清程某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情况为由,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经鉴定,程颅脑损伤所致轻度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九级伤残;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经审查确认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99122.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营养费1350元、误工费3427.48元、护理费7650元、残疾赔偿金15612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279236.34元。

法院查明,被告张驾驶的轿车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2015327日,张某在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内。保单上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法院判决

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程某110000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程某99915.34元;驳回原告程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析理

关于事故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在路口转弯避让直行的程某不能证明原告程某存在闯红灯等过错行为,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赔偿。

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事故发生的合理预估,如果仍然按照之前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显失公平。

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这是因为,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自然更大,这既是社会常识也是保险公司对风险的预估,车辆的危险程度与保险费是对价关系,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风险大,支付的保费高。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

营运活动与家庭自用的区别在于:第一,营运以收取费用为目的,家庭自用一般不收取费用。第二,营运的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人,与车主没有特定的关系;家庭自用的服务对象一般为家人、朋友等与车主具有特定关系的人。而本案中,被告张通过打车软件接下网约车订单,其有收取费用的意图,且所载乘客与其没有特定关系,符合营运的特征。

被告张某的营运行为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张某应当及时通知被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返还剩余保险费。张某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其营运行为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由于以后法院审理案件的导向是同类案件要求同样判决,所以奉劝各位有车一族,跑网约车要慎重,不参与为好,以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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