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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损害赔偿2012-10-21|人阅读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莫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刑事诉讼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过了刚才的法庭审理,对本案事实已有了全面的了解,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我首先代表被告人王某对因交通肇事给受害人李某造成的伤害表示深深地歉意,希望能取得受害方本人及亲属谅解。通过与被告人王某的接触、交流,被告人有认罪、悔罪态度,对李某的损失,被告人表示愿意尽最大能力赔偿,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一、本案刑事部分

1、本案交通事故中,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与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区别对待与处理。

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李某骑行的电动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李某重伤,王某虽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综合全案情节及各种证据分析,王某当时车速并不快(40公里/小时),且沿滨海大道由西向东正常行驶,李某是由北向南并斜向西骑行电动三轮车,当被告人发现被害人李某时,在来不及刹车的情况下发生碰撞,李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书已认定),根据王某的第1次询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三行:“车速大约40左右公里每小时,当行至某村碑路口时,中心隔离墩中间有口,突然有一辆人力三轮车肇事的情况是由北向南通过,我刹车不及,我们两车相撞。。。。。。”第三页第10行,“你的车什么部位与对方车什么部位接触?”“我车的前轮与对方车的前轮右侧接触。”本案中人力三轮车的行驶方向和二轮摩托车与人力三轮车的接触部位等事项已做了鉴定,结论为:二轮摩托车右前侧与人力三轮车右侧前部接触。”“碰撞接触瞬间,人力三轮车车头指向南偏西,车尾指向北偏东。”该鉴定结论与被告人的陈述的碰撞情况完全吻,一致说明被告人的行驶方向是在滨海大道南侧并沿道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而被害人李某行驶方向是由北向南越过公路并斜向西斜插公路骑行,说明被害人李天亮逆向行驶,也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

2、被告人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碰到同村路人曲某,让曲某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保护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到案后积极供述自己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

3、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愿意最大能力积极赔偿。

被告人已年近60,且为失地农民,在事故发生前靠打工维持家庭生计,没有收入剩余。尽管如此,被告人也愿意尽最大能力赔偿。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被告人已先期支付23400元,被告人在四处举债的情况下愿意给被害人方再赔偿7万元,被告人年事已高,没有任何生活保障,家庭生活非常困难。事实上被告人在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也很难借到钱。再赔偿7万元也是尽最大能力了。被告人愿意与被害人家属沟通,在法院的调解下对被害人尽最大限度地赔偿,希望能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愿意积极赔偿,行为系自首等情况,恳请法庭量刑方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被告人缓刑。

二、本案民事部分:

关于被害人治疗费用,被告人对此费用合理性存有异议。被害人在事故发生前患有青光眼,也就是说被害人治疗眼病产生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不是车祸造成的,不应该由被告人承担。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11921日,被告人共住院治疗三次,分别为事故当天人民医院神经外科入院治疗一次,而事故发生后两个月后又先后在人民医院眼科入院治疗两次。试想如果车祸造成眼部伤害,应该在第一次入院就应诊断出来,并积极治疗,为什么在事故发生后两个月以后再治疗呢,这显然不符合常理,说明青光眼不是车祸造成的,另外在被告人获悉被害人为治疗青光眼上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时,便向被害人家属询问情况,被害人家属明确表示,被害人的青光眼与车祸无关,因此发生的治疗等相关费用保证不找被告人赔偿。可现在被害人却对治疗青光眼的相关费用要求被告人赔偿,明显违背了当初的承诺。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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