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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思强律师
潘思强律师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中贿赂数额的的司法鉴定问题

刑事辩护2016-08-19|人阅读

在贿赂犯罪的辩护中,关于贿赂数额的认定,办案律师要充分注意司法鉴定问题,受贿罪和行贿罪在这个问题上有共性。

在贿赂案件中,经常可以见到一些实物财产的行贿和受贿,包括字画、手表、玉石、房产等。有些时候,实务中的个别侦查机关只是根据贿赂双方供述,就作出了数额认定,这在法律上是非常不严谨的,和客观情况有可能存在很大的偏差

可以举几个例子说明一下,就字画而言,笔者曾代理一名领导受贿案,其中反贪局把两幅字画列为受贿物品,作品都是名家画作,共计200多万元。经过阅卷和询问被告人,我认为这两幅画很有可能是假画,名家真迹的价值远远超过200万元,就提出了相关法律意见。后来经过鉴定确是仿品,但侦查机关又找了一家鉴定单位,鉴定两幅仿品价值4000余元。我随即提出法律意见,表示鉴定结论仍存在问题,市场上一般仿品也就百八十元的。后来办案机关采纳这些意见,既然真实价值如此低微,公诉人就主动将该指控删掉了。

还有一个案子涉及收受虎皮,其价值100多万元。这个情况比较特殊,因为虎皮是国家禁止买卖的,而且该案中的虎皮已经找不到了。我就提出法律意见,认为行贿人以向动物园捐赠方式获得虎皮,捐赠数额不能代表虎皮价格,对虎皮的市场价值应该通过司法鉴定来确认。但是,在这个案子里,实际上已经无法做司法鉴定了,因也就无法确定虎皮价值。从证据上讲,将其列入收受贿赂的范围也是不充分的。

在鉴定问题上,还要充分注意鉴定机构有无合法的主体资格,查看有无司法行政部门授予的资质、是否在鉴定期间已经年检注册登。即使具备这些条件,还要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专业领域,不是说只要具备鉴定资格的人就可以对任何物品进行鉴定,如普通的资产评估机构就不具有鉴定艺术品价值的能力,如果鉴定了,就违反了鉴定上对特定专业的基本要求。

在行贿人有明确买卖价格的情况下,把买来的物品送给受贿人,也不能直接把买卖价格作为贿赂数额。这与买卖假画是一样的,就是购买价格不等于物品实际价值,因此不能单纯以购买价格作为物品价值来认定。对房产、手表、玉石,都要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做出正式的司法鉴定或者价值评估,以此确定数额。没有经过鉴定、评估的,理论上就存在购买价格和真正价值不一致的可能。例如,行贿人花10万元买了块玉石,但在收受该玉石的受贿人看来,这块玉石也就值几千元,他在心理上是按照几千元的东西收受的,如果不做价值鉴定,对他指控10万元受贿就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当然,如前所述,即使司法机关做了鉴定,律师也要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的方法、得出的结论等,不能对鉴定结论有盲从心理。在2010年重庆文强受贿案中,就有过这方面教训。当时公诉机关指控文强收受一副张大千的真迹,经重庆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64万元,后来经过文强及其律师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国家文物局认定该画为一般仿品,这笔指控自然也就不成立了。

在实物已经灭失情况下,要分情况进行处理,主要是看收受实物的过程,以及有没有其他的客观性旁证等。如果在当初购买物品时,贿赂双方都在场,都知道购买价格,然后由请托人一方付款,那么即使购买的物品已经灭失,也是可以认定的。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一般不直接指控收受物品,而是指控受了代付款项,所以对实物是否进行鉴定就不是很关键了。

如果是请托人在正规商场购买了普通物品,不是特定物,不存在出现假品的问题,然后送给了官员,即使物品已经灭失,因为有付款凭证,一般也可以认定。但如果是特定物,实物灭失了,就不太容易查证,这时只有贿赂双方的言辞供述。即使受贿人、行贿人均认可贿赂物品的价值,也是不能认定的,因为确实存在双方或一方对物品价值有错误认识的可能性,包括无法排除是赝品的可能,以及收受别人使用过的老旧物品无法认定折旧后实际价值的可能。司法实践中,对官员收受的烟酒,无论是否有成箱的数量,价值多大,如果已经灭失了,一般都不予认定,原因就是无法确认那些已经不存在了的烟酒是否是真品,真正价值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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