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的一天上午,一位河南当事人的家人慕名而来找到潘思强律师,他们的儿子因为涉嫌盗窃罪已经被公安局关押在看守所三天了,他们也收到
了公安机关通过邮局寄到家里的《拘留通知书》,虽然是家人,可以这段时间犯罪嫌疑人一直在合肥的工地上做木工,为什么会涉嫌犯罪家里人也不是
很清楚,只知道同时被抓捕的还有一位同案犯,听说是个惯犯。
因为是慕名而来,当事人的家属对潘律师十分信任,很快办好了委托手续,鉴定了代理合同。接受代理后,潘律师及时到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
会见,在看守所里,他对潘律师讲了所有的案件情况。因为第一次进看守所,面对陌生的环境,他很紧张,讲事情经过的时候也有点语无论次,经过细心
的梳理和反复的确认,并且经过了仔细的询问,潘律师发现了一第列的案件疑点,对失去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来说,疑点闵是辩护的突破点。
接下来十几天里,潘律师不断和办案警官进行沟通,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且提出了同案犯供述和本人供述矛盾,不具备作案时间等意见,更为重要的
是,所盗窃的财物和嫌疑人有关的数额需要时行鉴定,如果以上的事实都能落实了,就能还当事人自由。
在潘律师的不断坚持下,各项证据和价值鉴定结论都印证了辩护意见,20天后,办案警官打来电话,犯罪嫌疑人被放发了释放证明,无罪释放了,在为、
他获得自由而高兴时,潘思强刑事辩护团队也又增加了一个成功案例。
附:盗窃罪的法律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盗 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 的其他发 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盗窃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 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