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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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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程序须知

刑事辩护2015-02-03|人阅读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执行人员遇到抗拒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公安机关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决定拘留的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外,应当在24小时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单位,同时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于公安机关决定拘留而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司法实践中,有碍侦查主要表现为: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无法通知主要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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