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可请30天晚育假,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 天。需指出的是,98天产假里并不包括晚育假。产假是产假,晚育假是晚育假,两者享受条件不同,不会因为产假增加了,就减少了晚育假。
至于能否享受晚育奖励,主要看夫妻中的女方是否符合下列四个条件:女方是第一次生孩子;女方的生育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时女方年龄达到24周岁;生育行为发生在2004年4月15日《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之后。上述条件必须同时符合,缺一不可。如有侵权 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