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邱文峰律师
邱文峰律师
广东-惠州
主办律师

诉请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电话费没有法律依据未获大亚湾法院支持

损害赔偿2020-07-26|人阅读

2018年9月2日8时45分许,被告刘*驾驶被告*恩公司所有粤L××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龙**路往万达方向行驶,因左转弯未让直行,与原告周*灯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周*灯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9月3日,经惠州大亚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2018]A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就此次事故向大亚湾法院诉请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7*元、营养费2*0元、误工费24645.09元、护理费8309.86元、交通费1*0元、电话费5*元,共计39854.95元。

【大亚湾法院】原告主张电话费5*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391民初4**6号

原告:周*灯,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津市,现居住地惠州市大亚湾,

被告:刘*,男,1989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西峡县,现居住地惠州市大亚湾*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

被告:*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郑*蓉。

被告: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

负责人: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灯与被告刘*、*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简称*恩公司)、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简称人*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灯、被告刘*、被告人*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7*元、营养费2*0元、误工费24645.09元、护理费8309.86元、交通费1*0元、电话费5*元,共计39854.95元。

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日08时45分许,被告刘*驾驶被告*恩公司所有粤L××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龙**路往万达方向行驶,因左转弯未让直行,与原告周*灯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周*灯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惠州大亚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441305[2018]A第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刘*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周*灯不负此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即被送惠州市**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主要为右足拇指近节骨折,直至2018年10月8日出院,期间由其配偶廖**进行护理,共花费医疗费5048元,摩托车配件16*元(医疗费和摩托车配件费用已由被告人*保险公司支付)。

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伤需加强营养、护理期限建议为37日;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伤误工期限建议为128日。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伤,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综上,原告特向贵院提出上述请求,恳请依法支持。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1.事故认定书,证*被告一负全责;

2.疾病证*书、入院记录、门(急)诊病历、医疗费票据,证*原告入院和出院的治疗情况,原告在惠亚医院住院37天,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留陪护一人,医疗费保险公司已付清;

3.被告行驶证和驾驶证,证*车辆的所有人是被告二,被告一是驾驶人;

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单(44***217)、(44*****45),证*涉案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保险期限是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9日;

5.劳动合同、工资薪单、厂牌、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银行流水记录、**银行流水记录,证*原告惠州市××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上班及收入情况;

6.中国保险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恩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被告二、三的主体资格;

7、《租房协议书》,证*自2013年3月3日以来,原告周*灯一直租住大亚湾××房房,2018年3月4日续订合同至2019年2月3日。

被告人*保险公司辩称:1、我公司已在医疗费限额内支付了1**元,在交强险*产损失限额内支付了16*元;2、原告的部分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原告实际误工123天,但没有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减少收入证*,其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工资收入情况,不应支持其误工费的请求;原告请求营养费2*0元不符合粤高法[2018]39号《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规定,应为3*元;原告住院33天,其主张护理费8309.86元,没有依据,按每天150元计算,护理费为4980元;原告没有提供任何交通费证据,可酌定3*元;原告主张电话费没有依据,不应支持;原告住院3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33*元;我公司不是侵权人,不承担任何诉讼费用,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

被告人*保险公司提供证据:《计算书列表》,证*其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支付费1**元和*产损失16*元的事实。

查*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2018年9月2日8时45分许,被告刘*驾驶被告*恩公司所有粤L××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龙**路往万达方向行驶,因左转弯未让直行,与原告周*灯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周*灯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9月3日,经惠州大亚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2018]A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2018年9月5日,原告即被送惠州市**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主要为右足踇趾近节趾骨骨折,直至2018年10月8日出院,住院33天,共支付门诊费2240.79元、医疗费5048元;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留陪护1人,1、2、3月复查右足正斜位片,骨科门诊随诊。摩托车损失16*元(医疗费和摩托车配件费用已由被告人*保险公司支付)。

1号肇事车辆车主是被告*恩公司,该车在被告人*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保险限额为1*万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9日。

2013年3月3日,原告周*灯租住大亚湾**房至今,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2018年7月11日,原告周*灯惠州市××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从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2130元,但只领取一个月工资就发生了本案事故。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佐证在卷,经开庭质证,认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刘*违反交通法规,驾粤L××1号与原告周*灯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和两车损坏,被告刘*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人*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应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

原告周*灯的损失确认如下:1、住院伙食补助费33*元,按其住院33天,每天1*元计算,其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2、营养费5*元,按其住院33天,每天20元计算,没有致残的以5*元为限。其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辩称3*元,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3、误工费18123.36元,按其住院33天加门诊1天(1次),医嘱建议休息90天,共124天,以广东省私营企业上一年日平均工资计算。其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人*保险公司认为不应支持原告误工费请求,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4、护理费4950元,按其住院33天,每天150元计算。其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5、交通费1*0元,因其未提供交通票据证据,按其市内就医门诊加住院34天每天30元计算,其主张没有超出相关规定,应予支持。被告人*保险公司认为可酌定3*元,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6、原告主张电话费5*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以上损失合计27873.36元。

虽然交强险条款规定,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但商业第三者险条款并没有相关规定,且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相关诉讼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因此,被告人*保险公司辩称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保险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周*灯的损失27873.36元。

二、驳回原告周*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6元,由原告负担1*元,被告人*保险公司负担696元。原告预交796元,多交696元,不予退回,由被告人*保险公司在支付上述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卓建新

审 判 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周文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艺*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供方(卖方)违约应赔偿客户下游订单的利润损失
案情来源:根据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20)粤1303民初×号分析具体案情案情介绍:原、被告于2020年2月25日签订订单合同,要求被告为原告生产拉簧调整螺杆
#损害赔偿
人看过
供方(卖方)违约应赔偿客户下游订单的利润损失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件事实】2012年8月份起,被告人黄某群在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大道北49号益寿某大药店任店长,负责药店的采购及全部管理工作,益寿某大药店的药品采购由黄某群
#损害赔偿
人看过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构成非法经营罪
因交通事故住院所需购买护理用品费用可主张赔偿
【案件详要】2018年9月26日1时55分许,被告刘某某驶载杨**的粤O×××××小型客车从大亚湾**大道往**南路特警队方向行驶,途经大亚湾××头××大道与×
#损害赔偿
人看过
因交通事故住院所需购买护理用品费用可主张赔偿
摩托车搭乘者可就交通事故损失向责任人要求赔偿
【案件详情】2017年11月23日20时55分,黄*珍驾驶载有原告王*和孟*玲的无号牌摩托车从大亚湾**大道往淡水方向行驶时,行驶至大亚湾**大道**加油站前2
#损害赔偿
人看过
摩托车搭乘者可就交通事故损失向责任人要求赔偿
义务人未履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达成的协议可向法院诉讼
【案件事实】2018年9月22日,原告杨*舜驾驶粤L×××××小汽车行驶至**大道与**路红绿灯路口,与被告李*驾驶的货车赣C×××××发生碰撞,交警到场后进行
#损害赔偿
人看过
义务人未履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达成的协议可向法院诉讼
驾驶非用人单位车辆履行非职务内容时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
【案件详情】2016年10月27日13时35分,被告李某某驾驶粤B**2号中型普通客车从深圳往惠东方向行驶,途经大亚湾**大道**路口左转弯时,与原告温某某驾驶
#损害赔偿
人看过
驾驶非用人单位车辆履行非职务内容时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