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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历史功绩与时代局限字号

商标法2012-11-05|人阅读
商标法的历史功绩与时代局限字号
发布时间:2012.11.05 浏览次数:1次

来源:光明日报

今年是我国商标法颁布30周年。1982年8月颁布的商标法是在适应改革开放历史大背景下,从中国国情出发,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商标法治经验完成的一部法律。商标法开创了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史上的新纪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在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和起点性价值。在历经1993年、2001年两度修改后,商标法日益走向成熟,不断迈向现代化并进一步和国际规则接轨。它在引领中国社会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型,并进一步推动我国向知识文明演进的历史征程中功不可没。具体而言,商标法的历史功绩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推动了近30年来国家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创新和消费者福利的增进。商标法始终以促进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市场经济的发达为己任。在明确宣示商标权为私权的同时,构建注册商标机制,赋予注册商标人以专用权,不断扩大注册人和可注册要素的范围,将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内的商标形态都纳入保护范围。商标法建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位一体的保护机制,并不断强化商标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的力度,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引入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和法定损害赔偿等新制度。商标法律制度30年来的发展,为国民创造活动和国家创新事业提供了生生不息的原动力。在不断推动着中国社会从刀耕火种的传统农业文明向机器化大生产的现代工业文明迈进的同时,商标法也推动着中国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繁荣开放的市场经济转变。

  第二,商标法促进了中国工商企业和世界经济的融合,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全球化进程,为世界企业“引进来”和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制度保障。以商标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经济和制度文明是全球化的经济形态和文明形式。历经30年的发展,商标法逐步确立了“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优先权原则”等基本国际规则。它有效吸引了世界商业巨头、品牌公司和高技术企业商标产品的在华投资发展,为世界先进经济、科技和文化成果涌入我国,为我国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形成品牌集群、产业集群提供了重要的法制环境和私法土壤。商标法使来华的外资企业可以平等、公平、确信地参与到我国在世界经济链条的生产环节当中,为它们的在华贸易利益和品牌竞争价值提供法制保障。同时,商标法还不断构架起商标注册和保护的国际桥梁,为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全球知识生产和贸易分工保驾护航,既为其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重要的商标战略资源,也为它们在外的合法商贸和竞争利益提供护佑。正是这种双向互通,促进了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全面融合,也不断扩大着“中国制造”在世界的地位和影响力,并牵引着中国向“中国创造”不断迈进。

  第三,商标法营造了公平、合理、和谐、有序的竞争环境,为国人创造智慧迸发和技术、文化创新提供了持续的制度性激励。商标法通过鼓励诚实经营和对“假冒”、“仿冒”、“反向假冒”等侵权行为的打击,通过异议、撤销和刑事保护等手段,为品牌创新、技术进步和文化发展提供激励。商标作为一个企业综合声誉的载体,对它的保护实际上是对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营销服务能力、文化植入能力和品牌引领能力的综合保护,它是企业综合创新能力的象征。商标法通过惩恶扬善、鼓励创新和抑制仿造、伪造,逆向鞭策着“中国创造”在华夏大地的不断孕育和持续地发酵诞生,为国人恢复“四大文明古国”曾有的首创精神、创造智慧和创新文明提供着激励的温床和佑护的土壤。

  在看到商标法历史功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承认这部法律也还有着一定的时代局限,必须与时俱进地变革,才能为中华民族的持续创新提供永不枯竭的动力:

  第一,商标法应充分关照到新的国际公约带来的对商标保护国际秩序的挑战,尤其应对最近西方发达国家秘密主导制定的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超越TRIPS协议的要求,对商标权执法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所可能带来的对发展中国家的潜在影响、合理性进行定位、分析,并提出应对之策。另外,商标法还应以更加开放的胸襟和更为广阔的视野,吸纳来自世界各国的先进商标制度文明成果,吸收不同国家在商标权取得、保护、运行和侵权监管等方面的科学制度架构,做到博采众长,为我所用。

  第二,商标法应积极回应新技术革命对商标法律制度建构的影响,尤其应对“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所可能带来的对商标保护机制的结构性变迁和革命性变革加以观照。另外,商标法还应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处理好权利保护与公平效率的关系,在强化商标权保护的同时(具体措施如扩大侵权类型、增加赔偿力度、减轻权利人举证、加重对累犯的处罚和提高刑事保护水平),还应通过优化商标确权程序、改革商标异议制度、创新商标审查和申请方式等机制,来妥善解决现有商标保护秩序中的整体效率和个别公平的冲突,使商标法更好地服务于国家产业经济的需求。

  第三,商标法还应积极主动地展开制度创新,创造性地构造商标并存使用制度、时效取得制度、公共领域机制,为实现利益冲突的主体在商标法秩序下的各自发展提供应对之道,从而使商标法对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创新性和包容性增长有所作为。

  30年弹指一挥间,多年来,商标法如同一台发动机,策动着华夏文明的改革与创新事业;展望未来,商标法更应成为一艘航母,引领中华民族向着知识经济这片广阔的海洋不断远航。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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