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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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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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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支持变更抚养权的六种情形

其它2022-04-28|人阅读

情形汇总

一、父亲吸毒又无能力抚养,子女愿意跟母亲生活,母亲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人民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

二、女方以男方不尽抚养女儿的义务、不支付抚养费为由起诉变更抚养权,且女儿愿意随母亲生活,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三、以女方未尽抚养义务且女儿愿意随父亲生活为由起诉变更抚养权,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男方未直接抚养小孩,抚养小孩的条件不如女方,拒不出庭应诉,女方愿意独立承担抚养费,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五、父亲以孩子一直随父亲生活且孩子愿意随父亲生活为由起诉变更抚养权,人民法院判决将抚养权变更至原告名下。

六、以男方未实际履行监护义务,女儿大了不方便与父亲生活,女儿愿意随母亲生活为由起诉变更抚养权,人民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

法院观点

一、父亲吸毒又无能力抚养,子女愿意跟母亲生活,母亲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人民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吕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2007年6月25日,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约定原、被告婚生小孩刘某某由被告抚养。离婚后,被告并未尽到抚养小孩的义务,并染上吸毒等恶习。2014年7月9日,被告因吸毒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区分局强制戒毒两年,强制戒毒期限为2014年7月24日至2016年7月24日。因被告根本未尽到抚养义务,且自身也有吸毒恶习,而目前原告经济状况相对较好,能够给刘某某相对较好的生活环境。而且承诺不需要被告承担某某的抚养费用。该案的主要证据是强制戒毒隔离决定书和刘某某的爷爷出具的没有抚养能力的证明以及十岁的刘某某书写的想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书面意见。

二、女方以男方不尽抚养女儿的义务、不支付抚养费为由起诉变更抚养权,且女儿愿意随母亲生活,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61号民 事 判 决 书:张某甲与高某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张某乙由张某甲抚养监护,高某某不负担费用;位于长沙市岳麓区中南村的住房一套归女儿张某乙所有。张某甲交女友后,对女儿态度发生较大转变,特别是张某甲再婚后,父女矛盾升级,张某甲搬离与女儿的住处,任由14周岁的女儿独自生活,并不再主动联系女儿。张某甲曾于2013年3月起诉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后撤诉。同年10月,高某某应张某甲要求与女儿同住以照顾女儿生活起居,但张某甲未按承诺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女儿张某乙多次向张某甲索要生活费均遭拒绝,高某某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至原告名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甲同意女儿张某乙由高某某抚养,张某乙亦明确表示愿随高某某共同生活。

三、以女方未尽抚养义务且女儿愿意随父亲生活为由起诉变更抚养权,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4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 2012年年初,原被告协议离婚,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用。 离婚后不久,被告陷入传销之中,辗转广东、广西等多省,这些年只是一年回来一两次。 离婚几年来,原告既当爹又当妈,送学校,请家教都是有目共睹。被告作为母亲,长期对女儿的成长不闻不问,不管不顾。作为女儿的父亲只能义不容辞的担起责任。 岳麓区人民法院认为,本着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以及在征得女儿的同意后起诉变更抚养权至原告名下。但并无证据证明男方目前存在不适宜抚养女儿的情形。 现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条件并无明显差异,尊重小孩生活习惯和意愿,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判决变更由被告直接抚养。

四、男方未直接抚养小孩,抚养小孩的条件不如女方,拒不出庭应诉,女方愿意独立承担抚养费,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由被告行使对李某乙的抚养权。离婚后,被告李某甲将儿子李某乙交给其哥嫂、其父亲的女友照看。李某乙实际与原告童某共同生活的时间更长,原告有相对较稳定的工作、收入以及住所;被告的工作性质、工作时间不固定,李某乙马上达到学龄儿童的年龄,需有比较固定的生活环境进入小学读书。故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怠于对小孩李某乙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作出积极的努力和表示,致使法院无法进行调解工作。故法院认为由原告直接抚养李某乙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不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但被告不支付抚养费,不影响其对小孩的探视权。被告李某甲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原告的主张放弃抗辩权利。

五、父亲以孩子一直随父亲生活且孩子愿意随父亲生活为由起诉变更抚养权,人民法院判决将抚养权变更至原告名下。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121号民 事判决书:原告于某和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因感情不合,2014年9月10日经本院判决离婚,原、被告婚生子于某1由原告于某直接抚养至其独立生活,原、被告婚生子于某2由被告张某直接抚养至其独立生活,由此产生的抚养费由原告于某、被告张某各自承担。被告张某离婚后因工作原因早出晚归,于某2的生活和学习关心较少。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于某1和于某2均跟随原告于某和原告母亲一起生活。于某2现为小学四年级学生,年满十岁,庭审中向本院表明其愿意与父亲即本案原告于某共同生活。该院判决原告于某和被告张某的婚生女于某2变更由原告于某直接抚养。

六、以男方未实际履行监护义务,女儿大了不方便与父亲生活,女儿愿意随母亲生活为由起诉变更抚养权,人民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3)岳民初字第01237号民 事 判决书: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在岳麓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原告考虑到婚生女儿李某某由被告抚养,放弃了德润园小区九栋606号的房产所有权。由于小孩系女孩,现11岁。随着小孩的生理发育,婚生女儿李某某亦感觉到不便与被告共同生活。协议离婚后,小孩虽名义上随被告生活,但实际上小孩的日常一直都由原告照料,小到孩子的洗澡,大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协议离婚后,被告疏于对小孩的关爱,小孩眼睛治疗也一直由原告带领。小孩热爱舞蹈,被告却因舞蹈费用而取消小孩的培训课程,这不仅剥夺了孩子受教育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良好人格的培养。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女儿”,可实际中,每每原告探望女儿时,被告就以各种方式来阻止原告,女儿回家稍晚点,便是一顿打骂,这不仅侵犯了原告对孩子的探望权还会使孩子失去起码的母爱,更加不利于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基于此,李某某曾多次表示想随原告一起生活。小孩李某某在学校的事每次都要小孩主动去找被告商量,而被告却是三言两语答复小孩,被告不尽一个父亲的责任,如此下去,会毁了孩子的美好幸福的前程和童年。原告有住房条件,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会专心照顾孩子的生活,让孩子接受良好的教育,接触社会,让孩子有自己的同学、伙伴,让孩子健康成长,并保障被告对孩子的探望权。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小孩是家庭的希望,为了小孩李某某有个健康、快乐的生活环境,起诉变更抚养权。该院认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及子女本人意愿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婚生女李某某现已年满十一周岁,其本人亦向法庭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女李某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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