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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斌律师
程斌律师
浙江-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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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公民代理的限制-民诉法D58

其他2013-02-04|人阅读

20131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58条(下称本条)就民事诉讼代理人范围进行了规定。

民事诉讼法D58.2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法律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与修改前的规定相比,取消了经法院认可的其他公民一项,明确了法律工作者的代理资格,增加了社区推荐一项,补充了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一项。

由此产生以下几个问题:

(1)除民事诉讼法第58条列举的范围外,其他人员可否代理民事诉讼?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私权力行使中的法无明禁即自由原则,除上述三类人员外,其他人员可以代理民事诉讼,且条文也是以“可以”而不是“应当”进行表述的。

我不赞同这种说法。条文用语的“可以”是指三选一,并不是可以另行指定。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怎么认定?

近亲属是针对自然人而言的,根据民通意见规定,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个范围看似广,实则不大,应允许旁系和姻亲作为诉讼代理人,如女婿可作为岳母的民事诉讼代理人。

工作人员既可以针对自然人(如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也可以针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自然人而言,需提供聘用协议;就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证明。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这一程序在实践中有哪些困扰?

“社区”一词,在刑事法上多见(如社区矫正),范围小的如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大的可至县、市。本条应理解为当事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社区。

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第一,单位有负责审查、推荐代理人的人力编制吗?第二,即使有,民事诉讼法对公民代理人资格的限制目的在于打击“黑律师”,规范律师业。但允许社区、单位推荐,可能滋生权钱交易,反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第三,在当事人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需要委托代理人时,这一点几乎没有可行性。

(4)仲裁、商标专利异议复审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58条?

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的修改,也影响了仲裁、商标专利案件的立案。在用工不规范,劳动者维权意识高涨的现实中,如果劳动仲裁的立案标准过于苛刻,必将影响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4条规定了劳动仲裁中的代理:“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该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程序法,也没有明确限制仲裁代理人范围。个人认为对该法未明确的规则(如代理、证据)应参照民事诉讼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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