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进律师
张进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借来豪车过户给妻子法院判决“买卖”不成立

债权债务2014-04-11|人阅读
借来豪车过户给妻子 法院判决“买卖”不成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赖某将自己的凯迪拉克轿车借给朋友黄某开,竟被悄悄过户到黄某妻子名下。车主为此将黄某及其妻子陈某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轿车。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黄某及其妻子将车归还赖某。

赖某与黄某系朋友。2011年12月,赖某向他人购买了一辆凯迪拉克轿车,车价合计30万元。2011年12月底,赖某将车借给黄某使用。2011年12月31日,陈某向赖某的建设银行账户转入17万元。后赖某多次要求黄某归还车辆,黄某均予以推脱。2012年8月,该辆凯迪拉克轿车过户至陈某名下,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联记载,车价合计20万元。赖某遂诉至思明区法院,要求黄某及其妻子归还凯迪拉克轿车。

陈某、黄某在法庭上辩称,陈某与赖某口头约定,陈某向赖某购买讼争车辆,陈某支付17万元购车款,双方已经按照口头约定完成了交易。

对此赖某主张,其与黄某之间资金往来频繁,黄某经常向其借款,有时现金,有时转账,刚开始有写借条,后来因为相互信任而没有再写借条。陈某于2011年12月31日转入其账户的17万元,是替黄某归还的借款,而非购车款。

法院审理认为,赖某向案外人购买讼争车辆并办理过户手续,系讼争车辆的所有权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某主张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应当对买卖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比双方的证据和陈述,赖某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陈某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根据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陈某、黄某主张赖某与陈某之间就讼争车辆存在买卖关系,证据不足,不予采信。陈某将讼争车辆过户至其名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陈某、黄某将凯迪拉克轿车返还给赖某,并协助赖某将该车过户至赖某名下。

一审宣判后,陈某、黄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