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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律师
王飞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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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主管、经理、人事专业未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2013-10-11|人阅读

2012年笔者办理的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中,有一类案件呈现出增长趋势。这类案件就是用人单位招聘的人事专员(主管、经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其离职后提起仲裁主张双倍工资赔偿。

此类案件的焦点在于造成未签订劳动的责任是在劳动者方还是在用人单位方? 笔者认为,从人事岗位的职责内涵及外延来来看,其本人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已属于严重的失职,主观上不排除故意为之,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劳动者承担。从《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立法本意上,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才会得到支持。因劳动者失职或故意而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不应当得到支持。 另外,在此类案件中,因人事岗的失职,导致用人单位其他员工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其他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赔偿并获得支持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人事岗员工主张赔偿。 此类案件也越来越引起劳动仲裁部门的注意,北京市朝阳劳动仲裁委、海淀劳动仲裁委、门头沟劳动仲裁委对此类案件均有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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