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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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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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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的研究

合同纠纷2013-04-16|人阅读

【律师观点】

《合同法》就违约损害赔偿采完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一般指守约方通过生产、经营、销售可实现的利润(而非营业额)。完全赔偿原则受《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合理预见规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减损规则、本解释第三一十条规定的与有过失规则、本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益相抵规则的限制。在诉讼中,一般应由守约方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与数额负举证责任。

合理预见规则中,预见的土体应为违约方,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时,预见的内容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损失的大致范围,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应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理智正常的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标准可参见《种子法》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一条称,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代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将前述第四十一条中的“可得利益损失”细化为“以该林木品种实际产量与所在县当年平均产量的差额,乘以当年同类品种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有关费用包括购买林木种子支出的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等”。《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兰十三条亦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修种子的经营者或者种子代销者要求赔偿,要求赔偿的范围包括:(一)购种价款;(二)购买种子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种子保管费、鉴定费、误工费等;〔三)可得利益损失对可得利益损失,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有约定的,按照同种类农作物在本乡镇前3年的平均产量减去当年实际产量,再乘以相同品种当年的产地收购价计算。无法确定前3年平均产量的,按照当年该类农作在本乡镇的平均产量并按照相同品种当年产地收购价计算;无同类农作物的,按照资金投人和劳动力投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中亦规定:正确理解与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关千“可得利益损失或称预期利益损失定,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对此注意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1)可得利益损失应当界定为预期的净利润损失”

(2)可得利益损失的类型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

(3)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一不可预见的损失一人为扩大的损失一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一因有过错造成的损失必要的缔约成本;

(4)不得适用可得利益损失的例外原则。包括:《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恶意欺诈的规定、人身伤亡及精神损害赔偿、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已约定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等三种情形。

【法律依据】

《合同法》113条、119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9、1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9条。

【计算公式】

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一不可预见的损失一人为扩大的损失一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一因有过错造成的损失一必要的缔约成本;

【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步骤】

结合以上观点及计算公式,便可归纳出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步骤:

第一步,确定非违约方可得利益的损失额,这部分应该由守约方或者受害人负举证责任;

第二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哪些是违约方在合同订立时可以预见的,这一部分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案情分配举证责任;

第三步,确定非违约方有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减少损失,其应当由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步,确定非违约方是否因违约有可能获得一种不当得利,若有也应当在损失中扣除;

第五步,确定非违约方对损失是否有过错,若有过错应当在损失中做出必要的扣除;

第六步,考察非违约方获取可得利益的能力和条件,以确定合理的赔偿额,这实际上也是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我们国家没有证据法,我们的证据制度还不完善,证据的认定与运用是一个法官裁判案件的核心问题。故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作为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有: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非违约方的过失等;

作为非违约方,则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范围、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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