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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爱军律师
姜爱军律师
河南-洛阳
主办律师

继承

继承2013-01-15|人阅读
继承

一、遗产 公民死亡之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其遗产(如房屋、汽车、存款等),可以由合法继承人来继承。如果死亡的公民生前与他人具有财产共有关系(如夫妻共有、合伙共有等),其所享有的财产份额是其遗产,继承时要先将他人的份额加以区分。 二、继承人: 继承人包括两个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他们之间有同等是继承权;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他们才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三、遗嘱: 公民为了防止死后子女之间因继承遗产而产生纠纷,可以在生前意识清醒时订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遗嘱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书遗嘱,即由公民亲自书写,无需他人见证或公证; 2、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找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代为书写(尽量避免让亲友代为书写),并且需要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签字见证;为了避免差错和漏洞,立遗嘱人最好到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代为起草和见证; 3、录音遗嘱,即公民采取录音、录像的形式订立遗嘱,也需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当场见证; 4、公证遗嘱,如果立遗嘱人不愿让继承人事先知道遗嘱内容,或为了防止被别人篡改、偷窃等情形发生,可以到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由公证处代为起草、保管遗嘱,公证遗嘱可以确立遗嘱执行人,公民死亡后由遗嘱执行人通知继承人执行遗嘱内容; 5、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比如发生重大事故或患病进手术室之前),口头向他人说明自己的遗嘱内容,口头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立遗嘱的,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立遗嘱,所立的口头遗嘱失去法律效力。 订立遗嘱时,立遗嘱人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如果公民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存在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遗嘱如果不符合法定要件,被认定为无效遗嘱时,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如继承人之间发生继承纠纷,需全部继承人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对遗产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一继承人均可以其他继承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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