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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爱军律师
姜爱军律师
河南-洛阳
主办律师

白淑芹遗嘱服务办理心得

继承2013-01-17|人阅读

白淑芹遗嘱服务办理

心得与体会

一、基本案情:

白淑芹,女,76岁,系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退休职工。1952年与徐庆久(2001年去世)结婚,婚后育有三子两女,长女徐杰、长子徐斌、次子徐诚和小儿子徐富均是中油一建职工,长女、长子现已退休,次子出差国外,小女儿徐红无业。

1993121白淑芹与丈夫徐庆久分得本单位住房一套,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关林南关林西路87号院61单元3,面积59.71平方米。

2003年正式房改时,白淑芹缴纳了剩余购房款,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对该房享有完全产权。

201010月白淑芹被医院诊断出肺癌,一直住院化疗。

2011317白淑芹小女儿徐红前来我所咨询继承问题,我们向其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向其出具了向律师提供的材料清单。

201141徐红向我们移交了有关材料。

201146白淑芹委托我所代为书写遗嘱、出具见证意见和进行法律咨询,我所指派江伟律师和我进行该项法律服务。

二、办理过程:

由于立遗嘱人白淑芹患有肺癌,要进行不间断的住院化疗,不便来律师事务所接受询问,待化疗后,身体状况允许时再来我所接受律师询问。

根据白淑芹提供的房产权利证书等材料,我们先对遗嘱所涉房产的性质,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进行了确认,经我们分析认为:白淑芹拟遗嘱处理的房产系自己与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分得该房产时,丈夫徐庆久仍在世,该房虽在2003年房改时出售给了白淑芹个人,且房产证上的名字也为白淑芹,但该房产的获得最初享受了夫妻二人的工龄待遇,且第一次房款的缴纳也是由丈夫徐庆久负责缴纳的。加之,实践中,房管局和人民法院都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所以,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149,立遗嘱人精神状态比较好,我们在所里接待了立遗嘱人白淑芹,与其沟通了我们对遗嘱所涉房产的意见,向其认真讲解了关于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白淑芹均表示认可。同时,我们认真询问了她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其他人的详细情况、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情况、遗嘱处理的房产情况及处理方法、原因。并要求白淑芹提供了身份资料、遗嘱继承人的身份资料,向其索取了拟遗嘱处理房产的权利证书和购买凭证,我们对材料都进行了核实和查验。根据白淑芹以上的遗愿,我们认真详细的制作了《接待笔录》,因白淑芹不认识字,我们向其宣读了所记笔录,经白淑芹核对认可,表示该记录是自己的真实意愿,并签名摁指印进行了确认。

接待白淑芹当天,我们依据《接待笔录》,代立遗嘱人白淑芹起草了《遗嘱》,并征求了白淑芹对该《遗嘱》的意见,向其解释了不明词汇的意思,对于《遗嘱》中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地方进行了修正。随后,我们出具了《见证词》,写于《遗嘱》之后,在《遗嘱》最终定稿之后,我们将该《遗嘱》向白淑芹进行了宣读,以确认为《遗嘱》的内容是否正确,是否是白淑芹本人的真实意思,经白淑芹确认无误后,让其签名摁指印,并署上日期。

因立遗嘱人白淑芹一直在医院接受化疗,且证明其立遗嘱时精神状态良好、神志清晰的材料(病历)还没有移交于我们,妨碍该《遗嘱》的效力。目前,该份《遗嘱》还存放在我所。

三、办案心得与体会:

1、基本掌握了律师遗嘱见证的规程:第一,询问立遗嘱人的真实遗愿,制作成笔录。笔录中应问明立遗嘱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其他人的情况、个人所有和共有的财产情况(包括供有人是否在世,去世的共有人的遗产是否分割等)、遗嘱处理的部分财产及其方法、原因等,对于不合法的遗嘱处理方式应建议其修正。第二,查验其身份资料、遗嘱继承人的身份资料、受遗赠人的身份资料等。第三,索取拟遗嘱处理财产的权利证书或购买凭证以及文件等。第四,在不违背立遗嘱人意志的前提下,帮助立遗嘱人完善遗嘱处理方案,并将其过程制成工作记录。第五,代立遗嘱人起草《遗嘱》,并征立遗嘱人对《遗嘱》(草稿)的意见,向其解释不明词汇的意思。第六,见证词可以写于《遗嘱》之后,也可以单独制作成一页。第七,对遗嘱进行定稿,交立遗嘱人审查或向立遗嘱人宣读,由其确认。按立遗嘱人、见证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制作份数。第八,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并签署日期,在关键字词部位按手印。第九,见证律师在见证词签名位置签名。最后,由律师事务所在见证词律师签名处加盖公章,在多页遗嘱或见证词背面加盖骑缝章。

2、为立遗嘱人制作《接待笔录》应该深入关注的问题:

1)仔细、负责的做好立遗嘱人的《接待笔录》,然后严格根据《接待笔录》记录的内容代为拟写《遗嘱》,做到有据可循。

2详细、周全和完善的《接待笔录》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遗嘱》。询问立遗嘱人一定要全面,询问仔细,不能有遗漏。宁肯多记些有关立遗嘱人家庭的内容,也不要认为没有必要而不去记录,因为服务律师永远无法预见到立遗嘱人立完遗嘱后会发生什么意想不到的事情,而给服务律师造成无法补救的风险。

3)《接待笔录》的内容一定要体现出立遗嘱人精神状态良好,神志清晰,能够完全准确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符合完全民事行为人的各项要求。

4)做《接待笔录》时,审查立遗嘱人回答的内容是否合乎生活情理,特别是为什么要立遗嘱?所立遗嘱中各继承人的详细情况?为什么要遗嘱给特定继承人?

5)《接待笔录》越详细、越全面,越能体现出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和真实意愿?也能帮助服务律师准确的判断出立遗嘱人的精神状况,从而防范服务风险。

6)如立遗嘱人在接受治疗阶段或住院期间,务必索要其住院期间的《病历》,以证明其在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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