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是否能索赔误工费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也只是规定了误工人员的误工期限限制及误工收入的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并没有就误工人员的年龄做出明确规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文规定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受伤不能再主张误工费。又加之在现在的社会现实中,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包括西安市长安区),大多年满六十周岁的人为了家庭的生活而继续奔波劳动,其劳动收入仍是整个家庭唯一的老动手来源或是主要生活来源。若此类人群的受到伤害,导致其劳动能力严重受损的,但其误工收入不予支持的话,不光是其个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赔偿,其家庭的生活保障也会受到严重影响,对此不但不符合《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立法精神。故根据法理学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原理,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有劳动收入来源,依法应当赔付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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