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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子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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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改,农村土地补偿有望提高

其他2013-06-18|人阅读

国土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表示,《土地管理法》修改稿已完成送审,上报国务院。修改的重点主要是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面,不仅要在财产上进行补偿,同时还要突出安置和保障,确实做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改善。 征收程序   将尊重农民参与权   对于社会关注的《土地管理法》修改,王守智介绍,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土部已经在着手开展工作。国土部的修改稿已经完成送审,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修改论证。   “修改的重点,主要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这一块进行完善。”王守智说,完善主要是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规定,进一步贯彻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要求,进一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的机制。   “具体制度方面,重点是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相衔接的基础上,界定土地征收范围。同时,要完善征收土地的程序,更加体现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而且在征收程序上要完善矛盾的化解机制。”王守智说。   征收补偿   财产补偿+安置保障   征收补偿一直是被关注的焦点问题。王守智表示,此次修改中,对征收土地补偿的方式也将进行完善和改革。“补偿将更加突出不仅要从财产上进行补偿,同时要兼顾到安置和保障,要确实做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改善,来进行补偿,并同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另外,农民房屋的征收,也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原则相协调。”   文件规范   明确区分“征用”“征收   王守智表示,2004年在宪法修正时,明确了“征用”和“征收”的概念。但2004年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把“征收”和“征用”分开,往往把“土地征收”叫“土地征用”。而实际上两者在法律上是有本质区别的。   他透露,近日国务院法制办、住建部、国土部联合开展了征地拆迁有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重点处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制度规定。   在正在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则将对征收和征用这两种情况,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   【释疑】   征用VS征收   王守智介绍,“征收”和“征用”的共同点是都为了公共利益,并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而两者的实质区别是:“征收”是改变所有权,如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或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后,房屋就不再是个人财产。而“征用”不改变所有权,征用之后要归还给所有权人,是国家短期使用。   “征收”一般指的是在城市发展、工业建设等为了公共利益等需要,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或是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国家所有。   “征用”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国家在紧急状态,将个人财产临时、短期征为国家使用。使用之后,要根据使用情况、以及对财产的损害程度,给予适当的补偿。

背景资料 国务院与国土资源部在密集进行土地管理法修改调研工作。征地制度改革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点。 由于在此之前已经颁发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土地问题进行了修订,但不涉及农村土地,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则对农村土地的影响就意义重大了。   继6月份国土资源部牵头的调研小组赴四川、重庆和上海开展土地管理法修订调研工作后,7月25日至30日,宋大涵和甘藏春又率调研组赴浙江、安徽、黑龙江、吉林等地进行专题调研。   据悉,围绕土地管理法修订重点,调研组重点对征地制度改革和低丘缓坡地(未利用地)的开发利用政策进行了调研,听取了地方意见。相关各方围绕征地范围、补偿、安置、程序、审批、城中村改造、征收范围外用地以及低丘缓坡地(未利用地)的开发利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在进一步理清法律修改重点、明确具体政策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   曾参与了多个省份调研工作的甘藏春表示,土地征收问题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点。甘藏春认为,“公共利益的范围究竟怎么确定,才能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于推进现代化建设,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耕地,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甘藏春说,在他看来,中国目前完善征地制度的重点,主要应该放在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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