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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法庭是更应受到严惩的恶行

公司法2021-01-06|人阅读

史洪举

据报道,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黑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虚假诉讼案件处理情况。本系列案件中,某某开发公司因与工程承包人苏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125日裁定查封某某开发公司名下268套房产。为阻却法院对查封房屋的执行,某某开发公司幕后组织部分购房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裁定支持了第一批“购房者”的异议请求,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后发现部分案件涉嫌虚假诉讼问题。同时,第二巡回法庭在审理有关上诉案件中也发现部分“购房者”身份和购房合同及有关票据的真实性存疑,涉嫌虚假诉讼。后法院撤销原涉及虚假诉讼的判决,并对每件案件中的虚假诉讼行为分别处以罚款100万元的民事司法制裁,共计罚款6300万元。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处罚最重的虚假诉讼系列案件。在很多人的认知中,虚假诉讼还是一个陌生词汇。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纠纷的增多,不排除一些人故意隐瞒真相,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意图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

应该说,虚假诉讼行为既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又是对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的极端蔑视和挑战,是反规则、反诚信行为,理当受到严厉惩戒。

民事审判是重要的司法活动和司法行为,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每一份裁判都是法官严格适用相关程序,依据相关法律作出的司法成果。审判活动和裁判文书不仅是法院和法官的个人行为,而是法律授权和保护的司法行为,是对法律的延伸和具体适用,是代表国家对纠纷作出的裁断。尤其是,生效裁判文书直接赋予部分当事人权利,克以部分当事人义务,并对其产生绝对的拘束力。

因此,尊重审判活动,在诉讼中诚实守信应是每个当事人的基本底线和道德要求。而虚假诉讼不仅是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欺骗和戏弄,更是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无视。甚至可以说,这种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欺诈,这种以法官为对象的欺诈,是比普通诈骗更应被严惩的恶行。

因为这不仅反映出相关行为人毫无诚信可言,更折射出其对法律没有丝毫的敬畏,而是将法律和法庭作为满足不当利益的工具。或者说,这是比不讲诚信更卑劣更丑陋的恶。要知道,不讲诚信可能只是被动地说谎或单纯地隐瞒真相,而虚假诉讼则是积极主动地、处心积虑地编造谎言,罗织虚假材料,在众目睽睽下实施欺骗。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还间接侵犯无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大量纠纷以诉讼形式涌入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尤为突出。而每一起审判活动都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虚假诉讼无疑将产生挤出效应,导致正常的诉讼和审判活动受到影响,降低审判效率,让正常行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被低效率的审判所拖延。

而且,因受欺骗所作出的裁判不断产生的话,必然导致公众对法官能力产生质疑,对法庭能否维护好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疑虑,进而对司法公信产生合理怀疑。

更为重要的是,虚假诉讼将直接导致无辜者、维权者“蒙冤”或者权益受损。如债务人捏造债权债务并成功“合法”转移财产,将导致真正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债权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债务的,不仅可能导致已经清偿债务者再次承担还款义务,还可能导致其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甚至被拘留罚款。

试想,在此事件中,如果鸿基米兰开发公司的63件虚假诉讼得逞的话,将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蒙受巨大损失,让胜诉者的权益落空,让“老赖”的财产被“合法转移”,以致于生效裁判沦为“一纸空文”。

由此可见,虚假诉讼的危害不容小觑,对始作俑者的惩戒不能手软。因为敬畏规则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遵纪守法,更应体现在对审判活动的尊重和诉讼活动中的诚实守信。

在建设法治社会和诚信社会的今天,虚假诉讼是比“报假警”和普通诈骗更应该严惩的卑劣之恶。唯有以零容忍的态度剑指虚假诉讼,不放过每一起恶行,对行为人予以拘留、罚款或者追究刑事责任,方能让作恶者感到痛楚,进而产生威慑效应,形成“法律不是儿戏,法庭不是说谎天堂”的氛围,让人们不敢向法庭说谎,不敢欺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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